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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范

发布日期:2008-01-15 浏览量: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

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8115·陕办发〔2008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发展迅速,势头良好,整体实力和办学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促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基础,加强党的建设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规范管理是民办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一实践经验要长期坚持、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
  2.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是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维护校园稳定和谐的现实需要。目前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一些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关系不很协调,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一些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务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监管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是保证民办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需要。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责任。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规范民办高校管理,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对于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对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组织体系
  4.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政治保证。
  5.民办高校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6.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施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普通高校以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办学申请者(普通高校)党组织。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高等教育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
  7.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高校,都应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院(系)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教工党支部可按教研室、学科组、实验室或行政处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年级、专业设置,高年级党支部可按班设置。新单位或机构组建时,党组织设置应同步进行。学校党组织设置按规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8.健全党组织工作部门。民办高校党组织本着精干、务实、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组织、宣传、统战、学生工作、纪律监察等工作人员,保证学校党建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支持其按照有关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9.规范党组织任期和选举。民办高校党委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党总支3年,党支部2年。民办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和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民办高校党组织推选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着力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不断创新
  10.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推行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试点工作,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建立学校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11.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应选派德才兼备、身体健康、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应按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并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其中普通高校以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负责人由办学申请者(普通高校)党组织选派。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和考核监督,不断提高素质,确保其努力工作,廉洁自律。
  12.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要将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党务干部纳入普通高校党务干部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培训。民办高校要从实际出发,通过专题培训、相互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党务干部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党务干部,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1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巩固和发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学习教育和培训。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教育和管理,在民办高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对已毕业而关系不能转出的学生党员,学校可保留组织关系半年至一年。
  14.认真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加大工作力度,通过举办党校、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注重吸收优秀青年教师入党,着力吸收大学生先进分子到党的队伍中来,稳步提高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发展党员比例。建立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党员发展培训、联系人谈话、发展党员公示等制度,确保新党员质量。逐步实现本科院校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专科院校一年级重点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高年级按标准合理发展党员、有条件的可建立学生党支部目标。
  15.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省市党委组织部门、教育工作部门和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要把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省市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帮助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制度。把抓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和考核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结合起来,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
  16.不断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和机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作格局。健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保障体系,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要支持学校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活动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
  17.积极探索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新途径、新方法。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系指导制度。加强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好做法、好经验,树立一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教育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时,应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检查审核。

  四、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18.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要以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为重点。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学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职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比例和整体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9.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性负责,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民办高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负责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天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布。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民办高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制度,严格招生纪律和工作程序,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依法规范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院)长由决策机构提名推荐,报审批机关核准,副校(院)长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各自职责。
  21.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政策,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妥善处理和解决师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助学贷款、享受助学金等方面,要与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样政策。
  22.依法维护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法人资产主要用于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和自身发展。凡资产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金监控制度。民办高校聘用会计,一律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必须面向社会从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中公开招聘。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落实对民办高等教育支持、鼓励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管理
  23.善教职工人事代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特点,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民办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全省高校教师和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按照同类公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24.高校的水电费缴纳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民办高校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交通部门要结合民办高校实际,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方便师生出行。
  25.依法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派。督导专员职责是:(1)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2)监督、引导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3)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研究讨论;(4)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5)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督导专员(党组织负责人)工作补贴等由省级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落实。
  26.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民办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加强对民办高校常规工作管理,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建立评估制度,五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违规招生学校和责任人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审核民办高校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建立和完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对口帮扶机制,充分利用公办高校师资、人才、教学、管理等优势,支持帮助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对民办高校实行财务审计。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民办高校要进行严肃查处。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办理情况要进行督查落实。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机构,坚决打击招生欺诈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民办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贷款审核、监督,规避投资风险。

  六、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7.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加强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广大学生,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广大学生精神支柱和强大思想武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学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广泛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28.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着力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级、社团等组织的作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29.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主体,全面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党组织领导成员中要有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学生辅导员总体上按不低于1200师生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规模较小学校辅导员数量应适当增加。

  七、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30.建立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设立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根据民办高校实际制定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和骨干作用,动员组织他们做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的表率。
  31.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以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民办高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每万名学生应至少配备50名保安员。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商业网点,加强经营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32.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督导检查,对抓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切实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工作领导
  33.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协调机制,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相互配合,努力推动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对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34.做好民办高等教育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和规范管理措施、办法和成效,宣传民办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舆论氛围。
  35.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民办高校在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有关高等学校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在党的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安全稳定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积极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陕西做出更大贡献。
  本意见中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