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校友基金会章程

日期: 2016年09月09日 10: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西安培华学院“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办学理念,适应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转变办学观念,争取社会支持,充分体现广大校友对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发挥广大校友的积极性,增强母校凝聚力,加快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友基金会是校内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地址:西安培华学院长安校区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
 
第二章  基  金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曾在培华学习、工作过的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和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及国家法规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它合法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
    (一)改善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
    (二)资助学校专业学科建设和优秀著作出版;
    (三)资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四)资助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因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校友;
    (五)开展校友活动,创办、维护、管理“西安培华学院校友会”网站;
    (六)特定项目捐赠按捐赠者的愿望和要求定向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校报、学校网站和校友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委托西安培华学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议决定。建立规范的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基金收支账目。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只限用于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商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乃至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长由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会长担任,副理事长在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中推选,理事从校友总会理事中提名,经校友总会理事会议研究,报学校批准。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章程;
    (二)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推选副理事长;
    (四)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分工: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重大问题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领导下运行,学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友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基金会的终止及有关后续事宜处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

电话:029-85680191

邮编:710125

版权所有©西安培华学院

陕ICP备0901232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