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西安培华学院“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办学理念,适应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转变办学观念,争取社会支持,充分体现广大校友对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发挥广大校友的积极性,增强母校凝聚力,加快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友基金会是校内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地址:西安培华学院长安校区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
第二章 基 金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曾在培华学习、工作过的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和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及国家法规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它合法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
(一)改善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
(二)资助学校专业学科建设和优秀著作出版;
(三)资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四)资助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因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校友;
(五)开展校友活动,创办、维护、管理“西安培华学院校友会”网站;
(六)特定项目捐赠按捐赠者的愿望和要求定向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校报、学校网站和校友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委托西安培华学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议决定。建立规范的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基金收支账目。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只限用于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商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乃至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长由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会长担任,副理事长在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中推选,理事从校友总会理事中提名,经校友总会理事会议研究,报学校批准。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章程;
(二)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推选副理事长;
(四)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分工: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重大问题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领导下运行,学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友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基金会的终止及有关后续事宜处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