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全面发展,学校设立西安培华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培华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培华奖学金的评定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培华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000元/人/学年;二等奖1000元/人/学年;三等奖500元/人/学年。
第四条 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三)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年级同专业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培华奖学金每年11月份评选。
第六条 学生自行申报,由所在班级对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并推荐,各学院讨论确定候选人,将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指委”)办公室,学指委办公室复核,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 如学生对本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指委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指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培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单位处理、处分者,将收回奖励资金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