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秀或良好,思想道德品质优秀,有较高政治觉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具体要求是: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专业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需另附材料说明,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上会讨论决定;
6. 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严格评审,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在本院范围内以班级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及规定,将最终的评定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到资助,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始材料:
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④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二级学院和教务管理中心公章;
⑤学生所在年级同专业上一学年所有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表。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校及各二级学院不得挪作他用,各二级学院不得将一名学生的受助金额分摊在几名学生身上。
第十四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单位处理、处分者,将收回奖励资金和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