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学长制”的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激励广大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学长制”施行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决定设立“学长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长奖学金评定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任期满一年且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学长;
(四)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除专业学长外,对于其他类别学长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有突出贡献,需另附材料说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长奖学金每年11月份评选表彰。
第六条 学长奖学金名额为学长总人数的5%,各院需按分配人数计划的1:1.2倍推荐候选人。
第七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院按照不同学长类别和要求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将初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如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差额评选产生学长奖学金获得者,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单位处理、处分者,将收回奖励资金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