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姜维之先生创业、敬业、奉献的精神,继承和发扬老校长的优良品质,激励广大青年学生以姜维之同志为榜样,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真正把姜维之精神融入到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去,学校设立“姜维之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学年。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前30%。
(四)属于“优秀创建班”、“提名班”及“姜维之班”称号的班级创建骨干。
第四条 取得下列成绩者,同等条件可优先考虑: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取得优秀以上成绩;
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其他高层次科研成果;
4.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
5.兼任学生干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姜维之奖学金”每年11月份评选表彰。
第六条 “姜维之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优秀创建班”、“提名班”及“姜维之班”的班级创建骨干申请,所在班级推荐1名候选人,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学生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差额评选产生10名“姜维之奖学金”获得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姜维之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单位处理、处分者,将收回奖励资金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开始实施,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