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资助 >> 助学金 >> 正文

西安培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经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认定,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行为。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能顺利完成学业者;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者;

5.经常消费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6.经常消费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8.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9.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消费活动者;

10.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并根据各学院学生申请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实施。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开学后以书面形式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评定出受助学生及资助档次,各二级学院将初评学生名单在本院以班级为单位按照特困、一般困难分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及规定,将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真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资助,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以银行卡的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用于对困难学生的生活资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单位处理、处分者,将收回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