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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以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并能主动揭发;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五)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六)受处分期间,仍然违纪构成处分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学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盗窃或者协助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

(八)公然挑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

(九)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十)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

(十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二)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盗窃试卷者;

(十四)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五)其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 20 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课时达 50 学时者;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构成打架事实,或在处理打架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公私财物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居住,拒绝教育改正的;

(五)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留宿异性或不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组织赌博的;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制作、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十一)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工作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十二)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三)利用信息存储工具预先储存并在考场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十四)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察看与考试有关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十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六)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或相互核对试卷;

(十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十八)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十九)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的;

(二十)考试结束后,威逼、利诱任课教师,干扰评卷工作;

(二十一)其他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课时达到 30 学时者;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

(三)参与打架斗殴者;

(四)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影响宿舍正常管理秩序或出现不请假夜不归宿达到五次的;

(五)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 500 元的;

(六)参与赌博的;

(七)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等,屡教屡犯者;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情节较严重的;

(九)对他人进行诋毁、诽谤、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无故不请假外出,且态度恶劣,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

(十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以及夹带作弊(不论查看与否);

(十二)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拒不按要求放置;

(十三)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十四)在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势;

(十五)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体上、桌椅上或写在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查看与否);

(十六)离开考场未交试卷;

(十七)故意拖延交卷时间;

(十八)不服从主考、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十九)其他可以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者;

(二)宿舍内贩卖烟酒等违禁品或出现不请假夜不归宿达到两次的;

(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

(五)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200 元的;

(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九)多次在学校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十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十二)无故不请假外出,且态度恶劣的;

(十三)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十四)拒不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十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十六)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在校区吸烟、喝酒者;

(四)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五)转借各种证件,未造成影响的;

(六)违规使用“学生外出请假条”及“出门证”的;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出现一次不请假夜不归宿的;

(八)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品的;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校园十禁止行为的;

(十)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十一)在考区内喧哗,影响考试秩序;

(十二 )其他可以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处分审批的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服务中心或教务管理中心提出建议,经审核研究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服务中心或教务管理中心提出建议,经审核研究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主管校长或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严重警告及警告处分:根据违纪情节,授权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或报主管校长决定,并在学生服务中心或教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后,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处分告知单(存根),由提出处分学院或部门负责放入被处分人的学籍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撤查阅或销毁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或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可指派专人查阅处分材料,并在原处分在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和变更。

第四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原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与事实、情节不符,处理不当的,应当按程序撤销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生申请撤销或变更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至一年(以发文时间为限),学生可以在受处分六个月后(以发文时间为限)向学校申请撤销或变更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处分三个月后(以发文时间为限)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经过考察期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对于受到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依据实际情况,可撤销处分或变更处分。

( )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称号,三等奖学金或二级学院党团组织授予先进称号的;

( ) 在校级以上单位举行的学习竞赛或学期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

( ) 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 在学期或学年总评中,进步明显,有先进事迹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撤销处分 :

( ) 考察期限未满的;

( ) 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

( ) 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报批程序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生申请撤销(变更)处分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种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班级讨论后班委会与辅导员签署意见,对于授权二级学院决定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做出审批,其他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会议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学生服务中心或教务管理中心提出审批意见后,最终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或主管校长做出决定。撤销处分后,处分告知书不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组成,由《西安培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安培华学院学生服务中心(学工部)。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