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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0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规范学生请销假审批程序,根据《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除节假日外,在学校规定的需请假外出时段,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二、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活动、实践等,或需离校,均需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就诊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三、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6周,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周或单次请假超过4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四、请假学生必须写(填)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报相关审批人审批并领取外出请假条。

五、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同学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若因特殊原因,学生请假时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同学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七、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八、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请假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 应电话短信(或微信等)请假,请长假的必须委托他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短假者返校后需立即补办请假备案手续。

2、请假时间3天以内,若在外留宿需和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并核实,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4个星期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并由家长签署书面请假单,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服务中心备案。

注:各二级学院亦可根据本院实际,结合上述请假程序,制定本院学生请假程序办理办法。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返校者;

5.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6.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二级院领导同意者除外);  7.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十、销假。学生请假期满, 应及时到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