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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暂行)》(院研发〔2020〕4号)
日期: 2020-12-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安培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学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实施细则”,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自觉维护学校的专利权。

第三条 科研管理中心是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专利的审核、申报、维护、实施、转让等相关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认定

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西安培华学院。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利权的归属与权益。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专利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申请管理

第九条 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项目选题时,应当突出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下简称“三性”)。

第十条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时,发明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出预测分析,填写《西安培华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二)由专利发明人所在院(部)、中心负责人填写初审意见,并报送科研管理中心。

(三)科研管理中心对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备案,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评审会。

(四)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由科研管理中心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对其所申报的专利公开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专利内容公开。相关的科技成果鉴定或学术论文发表应在其专利公开之后进行。

第四章 相关费用及奖励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虽已授权但尚未转移转化的,学校承担其前10年年费,第11年及以后的年费由发明人自行承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虽已授权但尚未转移转化的,学校承担其前5年年费,第6年及以后的年费由发明人自行承担。不继续承担年费的,视为发明人放弃所有权益。

第十三条 专利授权后,按照《西安培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发明人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实施后,按照《西安培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发明人相应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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