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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西安培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院理发〔2018〕7号)
日期: 2019-12-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通过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制度,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核算”是指学校财务核算工作统一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分级管理”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二级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唯一财务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根据理事会审批的财务预算,监督全校经费的使用;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做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上级对学校划拨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等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超支不补、两年之内使用完毕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实事求是、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提出预算编制建议方案,经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校务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规定,指导预算单位编报年度预算,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项目,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预算单位编报的预算;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将审议修改、通过后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汇总报学校校务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属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若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进行调整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属学校校本经费的预算项目必须调整时,应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必要时还需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预算,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时,财务管理中心应认真总结,分析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类。
第十七条  限定性收入包括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济困助学资金收入等具有使用限制和约束的收入。
(一)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取得的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财政教育专项拨款
(二)济困助学资金收入。指学校从上级取得的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各类奖学金、生活补助等。
第十八  非限定性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不具有使用限制和约束的其他收入。
(一)提供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收入。
(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上缴款。
(三)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  向学生收取的教材费等代办项目费用不列入学校收入核算,应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按照代收代付原则,据实列支,多退少补,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管理中心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第二十一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部门,有权利、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监督各项收入按期足额上交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限定性支出和非限定性支出两类。
第二十三条  限定性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济困助学资金支出等具有使用限制和约束的其他支出。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指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财政教育专项拨款支出。
济困助学资金支出。指用于资助学生的各类奖学金、生活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非限定性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具有使用限制和约束的其他支出。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业务有关的教学人员薪酬、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和招生业务经费支出。
(二)管理费用。指学校围绕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及其辅助业务有关的行政人员薪酬、日常公共管理经费支出。
(三)财务费用。指学校为筹集办学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银行业务手续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预算调增,财务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上级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限定性净结余和非限定性净结余。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限定性净资产结余为专项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非限定性净结余为年度学校经营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可以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条款中的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所购置的各类教学、办公、实验设备、文物、图书,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库手续。
第四十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要协助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上级拨付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该报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全部交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业务活动成本。
第四十五条  对有明确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年限平均法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
学校不得使用上级专项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对外投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事业发展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对外投资应经学校理事会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校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用、招生业务费用、管理业务费用、财务费用、济困助学资金支出、政府补助支出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七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校内所有经济业务活动事项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规范内部财务会计秩序。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 15日起执行,原《西安培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培华院理发(〔2016〕2号)自行废止。
 
附:西安培华学院财务分析指标表
 
 
 

 

西安培华学院财务分析指标表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反映内容
一、预算管理指标
(一)预算执行率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反映学校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反映学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学校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二)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反映学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债务率
债务率=负债总额/收入总额×100%
反映学校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
三、支出结构指标
(一)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办学成本×100%
反映学校人员支出结构
(二)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办学成本×100%
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结构
(四)人均科研支出
人均科研支出=科研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反映学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科研支出水平
(五)生均助学支出
生均助学支出=学校各类资助支出/在校学生自然人数×100%
反映学校按照计划内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各类资助支出水平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一)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学校的发展能力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
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期末非限定性净资产-期初非限定性净资产)/期初非限定性净资产×100%
反映学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三)固定资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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