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西安培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以满足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范围包括教学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大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凡单价不足10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物品及单价不足2000元的软件为低值耐用品;凡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物品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按《西安培华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属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条 各院及实验(训)室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中心)、实验(训)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二级学院作为使用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院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各实验(训)室要有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运用计算机实施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好仪器设备的增减登记和统计工作。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账目,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工作。
4.每年组织一次账、卡、物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5.检查督促各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账物登记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账卡的登记、标签(或条码)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申报、验收、领用、借用、调剂、变动、维修申请、报损、报失、报废等工作;
(三)按要求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中心汇报;
(四)督促本单位离校或岗位变动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器材、低值品的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验收登记、建账、调拨、报损、报废、借用及其他有关手续。
(三)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证仪器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要按规定的程序报修。
(四)每学期末,应对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等物资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需要制订下学期添置清单。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添置和验收入库
第十一条 添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学科及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本着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优化配置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参考金额、用途,报资产管理中心汇总,经批准后作为采购的基本依据。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优价,杜绝伪劣产品入校。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及账务管理程序分别按照《西安培华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按照《西安培华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明确职责和管理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使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资产管理中心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设备卡片;各院(部、中心)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各实验(训)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及设备卡片。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每件仪器设备统一编号(或编码),打印条码标签,并将编号条码标签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各使用单位若发现条码损坏、脱落时,应报告资产管理中心修复。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卡、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资产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有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认真进行验收、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所有技术资料,如说明书、保修证等。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借用、调拨和离岗交接等参照《西安培华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并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并由专人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件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二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专为教学和科研实验使用,不得擅自转为它用。如确实需要,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要求
(一)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使用前,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维护保养及有关注意事项。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必要的环境条件(含样品条件)、启动及工作程序要求,使用单位负责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并及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实验运行记录》。对于不具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及环境条件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投入运行使用。需要厂家技术指导、培训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家商定具体培训时间及内容。
(二)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应确保所供电压、频率、指示仪表是否符合仪器使用要求,应核查电源插头是否正确插接;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插座中;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
(三)实验过程中如遇水、电、气源故障或中断,应立即关闭影响仪器设备安全的有关开关,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四)使用中若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管理员或上级主管,及时记录故障情况,除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非专业人员禁止擅自拆卸。
(五)光学仪器设备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直接触摸光学镜片。发现灰尘及污秽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试,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洗。
(六)化学仪器设备,使用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实验完成后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七)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八)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发生故障时应按程序报资产管理中心修理。
(九)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出所管设备的安全及操作规程(一份张贴上墙,一份归档)。仪器设备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离岗,并按规定随时或定时观察仪器设备各种参数变化。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对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由于失职并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损、报失、报废、变价处理、对外调拨等。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否则,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并及时办理账务核销手续。具体按照《西安培华学院仪器设备和低值品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损坏无法修复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使用维修价值不大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处置审批表》,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鉴定处理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相关部门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的残值统一交财务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