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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西安培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院财发〔2018〕6号)
日期: 2018-12-3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监督,维护校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凡属学校拥有或者控制使用并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来源表现为国家投入学校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收取的学费及办学积累;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校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政策和方针;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全校资产实施分析统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资产配置、登记、使用和处置;资产与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统计与奖惩等。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学校资产的范围: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按其表现形态可分为货币形态和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器材、备件、燃料及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及植物、房屋和建筑物仪器仪表和设备、车辆、工具量具、图书、办公家具、被服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办公家具、教室桌凳等,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另行确定;

(三)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四)无形资产是指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并对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审查,负责向校理事会作出报告或提出决策性意见。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为我校资产一级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全校资产,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具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对一般实物资产的购置、使用、调剂、处置等具有审核(查)权和调配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统计等管理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准确的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对计划购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训)室建设项目方案的论证工作,负责组织经论证后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计划的审核与报批、采购、验收、入库、建账、调配、清查、处置以及招标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办理费用支付手续,办理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保障、安全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设备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学校房产(学生公寓、经营性用房除外)的使用分配、调整及管理;

(八)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九)会同财务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房屋建筑、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十一)参与土地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招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对固定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定期与财务管理中心核对资产帐目,做到账账、帐物相符;

(十三)定期向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学校资产相关情况。

第十条 根据资产的类别,学校资产分别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校长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徽、校牌、注册商标、校誉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同时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流动资产货币形态(含债务、债权)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实物资产资金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工作。

(三)科研管理中心 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学报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教务管理中心 负责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及耗材申请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立项和论证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资源共享和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负责所属基础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

(五)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学校水、电、暖、门窗的维修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办公家具、实验室及教室桌椅等实物资产的维修工作;负责校园环境绿化、环境卫生所需设备、工具、植物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办公及后勤消耗用品、劳保用品、材料、卫生清洁用品(具)、被服装具等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的规划使用、房屋及建筑的维修及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车辆的管理工作。

(六)图文与信息中心 负责学校网络及监控设备、软件的管理及维修工作;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文献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与规定,确保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等制度;对使用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账、卡片、标签,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资产。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融资、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包括新购置(或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家具和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原物的部分更新、技术升级、建筑物翻新装修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对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各单位购置资产,须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由资产管理中心统筹,根据其现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能购置;

(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学校领导审定;

(三)经批准的预算内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年度资产采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仪器设备、材料、物资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等,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进行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添置的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应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管理部门验收后入相应的资产账;使用单位入台账,明确责任人;财务部门凭发票、验收单(或入库单)报销,并入资产账(接受捐赠的估价入账)。

第十八条 各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九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以及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调剂处置,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领取、保管、使用、维修等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对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下同)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调拨、调剂、借用、领用、保管、检查、维修、损失赔偿、处置等管理制度;对房屋建筑、设施建立修缮和养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完整的资产账薄管理体系,并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资产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资产管理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卡片;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和明细账;使用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财务、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全校所有固定资产均应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入库、建总账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的资产账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变动、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品、水电暖等维修材料,由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验收、入库、建账和管理;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或离校时,要按规定进行资产清理和办理移交手续;职工离校或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使用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或岗位变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报学校理事会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理事会批准;

(二)经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列出资产清单,由资产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单位组织资产核实、产权界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三)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仍归学校所有性质不变;

(四)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

(五)经营性实体或企业的分离、合并、注销、破产,要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报批、登记和核销等手续,并清理资产,分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等,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加入校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进行风险控制,并在高校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及保证教学任务完成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一般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须经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或个人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投资、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被盗、自然灾害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

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经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核销资产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资产。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权限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学校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置。

(二)单价未达到规定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设备及物资,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置报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程序。使用部门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或提出专项申请报告,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核鉴定后,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本校占有使用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学校资产收益包括资产使用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管理中心,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执行。需要提取相关费用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改制;

(四)校办企业清算;

(五)学校租赁资产;

(六)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七)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学校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第四十三条 申报资产评估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资产使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产使用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五)提交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和技术鉴定证书;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由相关单位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交资产评估有关资料,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校理事会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不得由资产评估单位直接聘请或委托。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对其所占用的资产加强基础管理的重要措施,学校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范围:

(一)根据上级工作要求,进行的清产核资;

(二)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的清产核资;

(三)学校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必须组织进行的清产核资;

(四)学校财务和账务发生异常情况,由清产核资机构批准进行的清产核资;

(五)学校由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需要核销资本,进行的清产核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资产清查。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对查出的问题,应如实上报;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等,应进行必要技术鉴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二)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维护界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

(三)价值重估。价值重估工作是指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账实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对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资金核实。在资金核实工作中,清产核资机构必须准确核实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正确理解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批,认真核定资本和核实资产价值总量。

第五十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在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院长领导下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认真学习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选择合适的清查时间;

(三)各单位依据确定的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按规定做好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等阶段的工作,并及时上报结果;

(四)整理有关材料,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表;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经理事会审批;

(五)依据学校领导的批复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订。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使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中心,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中心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为使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和监督,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清查、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等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和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

第六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应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制度,并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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