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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西安培华学院现金管理制度》
日期: 2024-04-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学校现金收付的内部管理,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及收付过程安全合法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照本制度,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凡隶属学校的各附属单位、各部门必须按此规定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位,保管现金,负责现金的收付业务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现金的收支和凭证编制按照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现金收支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第六条 学院或其他部门收到现金,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私存转移、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在每天业务终了时,按会计主管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结出余额,及时清点库仔现金,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发现现金长短款,必须在离开办公室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组织人员现场清点现金,确定长短款金额。过夜提出现金差错问题,责任自负。
第八条 现金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页库仔现金,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因私借支公款。不得非法套取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
第九条 每目的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校定门库行限额(3到5天日常开支所需)。
第十条 会计主管应不定期进行现金库仔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及时记账,有无白条抵库情况、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相符等。

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大额现金的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专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特殊情况大额现金不能及时送银行的,必须报告学校后勤部门,买取防范指施。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管埋
(一)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国和金额限额,对单笔超过3000 元以上的业务应执行银转账支付;
(二)因特珠情况,必须便用现金结算的,需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一次性借用或报销5000元以上现金的,需提前1天向财务部门报用款计划;
(四)当日收取的学杂费,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应于下午4:00之前将款项送存开户行;
(五)办理现金报销,交款时,除按规定办好完备的手续外,在收付现金时,双方均应当面点清钞票、鉴别币钞真伪,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严宜,严格按照《西交培华学院货市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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