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信仰马列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条 遵守法纪,依法执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治学,争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第三条 厚德敬业,不忘使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坚决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
第四条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热爱教师职业,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到教书育人。弘扬爱校荣校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做有碍学校发展的事,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正确处理教书与育人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办学理念,以德施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了解学生的发展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的正当爱好,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坚持育人为本,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遵循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精心备课,悉心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真情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并积极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追踪学术前沿,勇攀学术高峰。坚持实事求是,潜心钻研业务,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发扬学术民主,善于团结协作,协力攻关,互助共进,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第九条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力戒心浮气躁和急功近利,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和学术成果,依法和规范引用、借鉴他人成果,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不沽名钓誉,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第十条 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将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应用于社会,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类进步和学校发展做好服务。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为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服务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专长服务社会、回报人民,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二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学为人师。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志存高远,淡泊名利,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学生成长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不断学习,开拓进取,以身作则,以高尚品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从自身做起,身正为范。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为学生做好表率。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仪容仪表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强化师德师风的考核。将师德师风考核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师德师风与教学、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学生测评、同事互评、部门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岗位聘用、评奖评优、进修培训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健全师德师风的监督。健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纪委等部门在作风建设、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的作用,全方位加强师德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红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四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是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是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等。对违反师德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对教师有违反“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工作规范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