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优化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建立健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岗
(一)教师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转岗:
1.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晋升职称者,或已到评定职称期限后超过3年仍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聘期内累计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3.由于专业所限,无法胜任教学工作者;
4.本人认为换岗位更适合自己发展,自愿提出转岗者。
(二)其它岗位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岗位调换:
1.不适合留任原岗位的;
2.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转岗后原岗位工作不受影响者;
3.因工作需要进行转岗。
(三)其他岗位的教职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及讲师以上职称,可申请转为教师岗位:
二、退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应退出岗位不再另行安排:
1.学校教职工退岗年龄规定:
(1)校级领导和特聘的高职称专家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特殊情况由理事会确定其退岗时间;
(2)中层管理干部、高级职称教师年龄在65岁以上(含65岁),对于紧缺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年龄可顺延到70岁以上(含70岁);
(3)一般岗位教职工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岁),因工作原因暂不能离岗者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校务会批准可适当顺延。
2.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1)伪造学历、隐瞒处分,个人简历、聘用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者;
(2)隐瞒身体健康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胜任工作者;
(3)拒不服从组织的正常工作分配和岗位调整的;
(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离岗累计超过10次,或一年内迟到、早退、离岗累计超过30次或旷工15天以上者(含15天);
(5)病、事假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工作者;
(6)学生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品行不端、师德败坏者,或向学生索要和收取财物者;
(7)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直接责任人;
(8)工作时间酗酒、赌博、打架、闹事,影响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
(9)因个人原因连续两次调整工作岗位,且仍不能胜任现有岗位或无单位接收者;
(10)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11)蓄意损坏、损耗财物,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或盗窃学校财产,擅自将学校财物据为己有者;
(12)发生重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事故者;
(13)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出现违纪违法或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名誉损坏等其他严重问题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拘留、判刑者。
三、转岗、退岗程序
(一)转岗程序
1. 教师及其他岗位职工转岗:由本人申请或由人力资源中心、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转岗意见,由人力资源中心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有关情况,本人签字后提交校务委员会审定。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新岗位要求与本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 其他岗位转为教师岗位:由本人申请,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核实有关转岗事项,相关部门组织业务考核,符合要求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提交校务委员会审定,并按新岗位要求与本人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二)退岗程序
由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学校退岗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退岗意见,人力资源中心牵头会同用人单位、校工会及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本人签字后,提交校务委员会审定;副高以上职称、副主任以上人员由校务委员会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人力资源中心,原有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