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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引进高层次学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院人发〔2017〕31号)
日期: 2017-12-3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引进高层次学术人才配套措施,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引进高层次学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科研启动经费”)旨在为我校引进的高层次学术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满足其开展科研实验的必要经费需求,并为争取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创造条件。

第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对象为与学校签订专职教师合同且在校工作的高层次学术人才,包括(满足其中一条):

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二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标准

第四条     结合我校建设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大学的办学定位,参考省内同层次知名院校科研启动经费标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启动,各层次学术人才科研经费按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学科分别给予资助。本办法所指自然科学类为医学院、智能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数学学科包含在内)、人居环境与工程学院学科;其他学院为人文社科类学科。

第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标准。

自然科学类学科科研启动经费15-30万元(重点专业可就高),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重点专业可就高)。

 

第三章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限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研设备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费,自制专用设备材料费、加工费等。

(二)实验材料(资料)费及测试费:包括实验材料、实验用品等消耗品和科研图书资料的购置费,样本、样品采集费用,试验测试费等。

(三)劳务费:用于支付直接参与研究项目的临时聘用研究人员(包括博士后、研究助理)等的劳务费以及翻译费、咨询费、社会调查费等劳务费,并以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5%为上限。劳务费不得用于学校正式聘用人员薪酬。

(四)科研补充经费:用于支付已在研项目的科研费用补充部分。

第八条 其他科研业务费:包括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第四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科研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计划,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学校提出年度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额度。

第十条  学校人力资源中心与引进学术人才签订合同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工作任务与目标,同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高层次学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院、部(研究中心)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科研管理中心提出科研启动经费建议额度并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讨论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中心报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立个人科研启动费报销专用账户,负责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按引进人才及科研项目进行核算,并根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经人才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中心审核后,在个人经费指标内凭有关单据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引进学术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协助做好科研启动经费跟踪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经费预算确因需要调整的,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人力资源中心及科研管理中心,经核实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调整并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启动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含科研图书资料)、无形资产等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纳入资产管理范围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启动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将未使用完的经费统筹收回。

 

第六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作他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校科研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定期(一般为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期间及资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向学院、系(研究中心)、学校报告项目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应至少申请到1项省级课题(立项)。

具体包括:1.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项目;3.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4.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5.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间及资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向学院、系(研究中心)、学校报告项目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鉴定会,对项目成果进行绩效评估 ;财务管理中心将该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总结备案,项目结余资金不予回收,滚动到下一个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3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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