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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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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院人发〔2020〕23号)
日期: 2020-09-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丰富学校教师资源,促进“双一流”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兼职教师应具备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水平,以德为先,注重师德师风。

第四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望,具有丰富的高校教学科研或行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任应结合聘任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国际化、学生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就业等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  兼职教师资格及职责

第六条 兼职教师资格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一般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行业高级职称)、讲师(博士)职称或具有行业背景双师素质的中级职称人员。

3.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和经验。

第七条 兼职教师职责

1.教学工作。每年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公共课课程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或任务书协议的教学工作量任务。每年作为主讲人举办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至少一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与实习,积极参与所在学院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团队建设,开展教学改革、编审教材和教学法研究,参与制定落实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专业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相关工作量按照《西安培华学院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培华院人发〔2019〕1号文件规定核算。

2.科研教研工作。聘期内以西安培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作者完成科研、教研、产学研任务,包括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期刊级别由校科研管理中心认定)、发明专利、完成厅局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课题、完成横向课题(以到账经费为依据),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

3.人才培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培养青年教师成长。

4.团队建设。积极参与指导所在部门的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建设工作。

5.其他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兼职教师类型及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学型

教授、副教授、讲师(博士)或行业专家每学年承担不少于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公共课授课任务,根据聘任单位需要,完成64-300学时教学工作量。每学年承担相关专业不超过8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九条 教学、科研型

1.教学任务

教授每学年不超过200学时,副教授、博士讲师或行业专家每学年不超过260学时,每学年承担相关专业不超过8个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2.科研、教研任务

1)参与学校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教研课题1项;

2)指导青年教师1至2名;

3)每年发表核心论文1篇或签订1项横向课题(合同到账经费工科5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获奖或指导学生获得创业类奖项(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铜奖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等)不少于一项。

第十条 科研型

科研型兼职教师重点以发表核心及以上等级教科研论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或校企合作等为主要工作任务,可独立承担或团队合作完成,工作任务书“一人一议、一事一议”,由教务管理中心、科研管理中心、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及用人部门等协商确定。

第四章  兼职教师待遇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为:

教授:100—150元/课时;

副教授:90—120元/课时;

讲师(博士):80—100元/课时。

特殊专业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参照社会、行业等课时费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型兼职教师薪酬参照学校专职教师薪酬标准,根据聘任工作任务书由双方协商确定。发放方式为年薪酬总额的80%按月平均发放,其余20%年终考核发放。超课时按照教学型兼职教师的课时费标准执行;教科研任务超额完成部分按照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型兼课教师根据协议工作任务书考核发放,超额完成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费用按照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每学期放假之前一个月,各教学单位编制下学期兼职教师需求计划,报送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兼职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各专业应有教师总数的25%,每一位兼职教师折合0.5计算教师总数。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认真组织、精心策划,积极开展选聘工作,筛选确定拟聘兼职教师人选。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将拟聘的兼职教师人选报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提交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由省级人力资源部门授予的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企业高管提供企业证明及工作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聘工作任务书等。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需要上报教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 聘任单位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任务书,人力资源中心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务及待遇,聘期一般为2年。

第六章  管理考核及续聘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兼职教师的遴选,协商、签订工作任务书并提出薪酬待遇建议。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学科研任务、学术活动、课堂督导、教学质量评估、任务考核、考勤等)。兼职教师队伍管理纳入各院(部)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兼职教师队伍信息数据库台账,与人力资源中心协作配合、建立维护兼职教师备选人员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中心是兼职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兼职教师编制、制定任职资格条件,参与各单位兼职教师遴选面试,负责聘任单位推荐人选的审核以及工作任务书、薪酬待遇的审定。负责兼职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组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待遇发放及续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务管理中心、科研管理中心、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聘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与兼职教师沟通,及时听取他们对学校发展、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聘任单位应加强兼职教师管理,对课堂教学效果差、学生评价低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教学事故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教务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二十六条 聘期内表现良好,能按规定完成各项工作的,聘任单位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聘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提前解聘,无经济补偿。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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