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对食用了被细菌性、有毒动植物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做好事故处置,特制定本预案。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事故的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并及时地组织、协调各部门相关人员全力以赴对病员进行抢救和事故处理。
第二章 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二级单位和对疾患人员进行治疗的校医院,应当立即后勤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学校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市有关部门上报。
第三章 调查与控制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协调校内外卫生医疗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有关用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组织调查小组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卫生学和病理学调查,认真做好现场调查的详细记录,迅速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学校上级主管。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调查小组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应及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同时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调查与控制;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时使用的工具及用具,事故调查结束后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为控制事故扩散,责令事故责任者及时回收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四、经专业部门检验,确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者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属地食药监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责令发生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积极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员;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药监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食药监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及餐饮服务档口,由学校及市、区食药监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因失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由市、区食药监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造成相当规模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及餐饮服务档口,由学校、市、区食药监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区食药监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已经构成犯罪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