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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年05月08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又叫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它是明确上述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为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表、统一发放的版本,编号唯一,《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打印、户口迁移证、档案寄发等)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国家就业管理权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签订原则《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三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条书写规定《就业协议书》填写应当准确、规范、真实、清晰、整洁,不得乱用简称或别名,《就业协议书》复印无效。
第三条一名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丢失、转借;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为一式三份,签完盖章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保留一份。
 
第二章 签约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一栏由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并签署意见,加盖有独立用人权的印章(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内容一致。
第八条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由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第十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核实,并填写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采取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换领补办
第十三条毁约换领   毕业生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退函,并同时交还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查通过后,予以换领《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丢失补办   毕业生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由辅导员和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丢失补办书面申请材料,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查通过后,予以补办《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毕业生换领补办《就业协议书》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采取欺诈等手段取得的就业协议,一律无效,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