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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年10月14日 18: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要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事故和责任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在校日常生活中,由于学校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中包括各类对抗性和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因不遵守纪律或未按照学校老师的要求进行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校内从事建设、生产、服务等活动的校外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完全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由于第三者提供的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不合格而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自杀、自伤和其他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六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及院系批准的集体活动,由于其不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纪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七条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学生私自离校外出或节假日、假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包括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应办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学生对自主行为和校内外因个人感情引起的伤害后果,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并赔偿。

第十二条在校内正常活动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在校园内的他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等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进行救助和协助事故处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相关院系和学生服务中心、保卫处。院系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害学生,并通知学生家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学校组成由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的事故处理小组,通过与受害学生家长协商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校园发生安全事故,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应及时交由司法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发生被盗、失火、中毒、学生重伤及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

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在场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院系,以便对受伤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医疗费由肇事者支付或双方承担。

院系内学生打架斗殴由院系牵头调查、处理,保卫处参与;院系间发生的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院系派专人协助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与校内其他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院系和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协助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可直接向110中心报警或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对学生打架斗殴事件,院系根据《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自杀自伤事件的处理。

发现学生自杀自伤,在场人员及时拨打120电话急救,抢救受伤学生。保护现场,向110中心报案,同时告知保卫处、学生服务中心和二级院主管领导。学生身份确认后,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对于危及生命的学生,应要求医院给予全力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需签字时,由在场的领导确定签字人员,不得因签字耽误抢救。签字人员对抢救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抢救费用先由学校垫付。

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督查现场,检查学生物品,提取有关证据,确认事故性质。

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服务中心、保卫处负责协助学生家长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竞赛、课余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对抗性体育竞赛及课余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由组织者和在场人员及时送校医务室或就近二级以上医院抢救。情况危急的,可直接拨打120电话急救,同时报告学生服务中心。

学生所在院系安排陪护事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意外伤害学生应及时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交到学生服务中心,办理索赔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发生在校园内的他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等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事故,学生所在院系和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地实施救助。

第二十条学生交通事故处理。

学生乘坐校外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院系知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告学生服务中心。

伤势较重需住院治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学生陪护。学生家长到达后,院系应将交通事故的处理事宜交由家长,通过交管部门依照交通法规依法处理。保卫处、学生所在院系应对学生家长的请求,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学生突患危重疾病的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危重疾病,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就近送往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报告学生服务中心并通知学生家长带医疗费前往医院。在家长赶到之前,医院要求必须立即手术的,由院系确定签字人员,避免耽误抢救时机,必要时可先垫付抢救费用(待家长来后结清手续),并安排好陪护人员。学生家长到达后,学生的治疗、陪护由家长负责。

学生病情稳定出院后,仍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由其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后领回家中疗养。学生患有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疾病)的,一经发现,立即告知校医务室和学生家长,并由校医务室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出具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学生所在院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后带回家治疗。学生家长未到之前,应及时告知校医务室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需要立即救治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征得校医务室同意后通知专门医院派车接诊,学生所在院系不得派学生陪护。同时,由校医务室对同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体检观察并对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学生治愈返校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专门医院出具的完全康复证明,由校医务室确认后方可返校。以上处理过程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

学生患有疑似精神病、癫痫病、心理障碍的,相关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未到之前由学生所在院系派学生及时全天监护。任何人不得歧视患病者。对经专门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各相关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告学生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患有心理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家长带回治疗,并报告学生服务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家长未到前,院系应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监护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积极做好学生心理调适工作。学生治愈后,应持医院精神科医生的治愈证明,经校医务所确认后方可返校继续学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私自出走的处理。

对确认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相关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助学生家长寻找学生,同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服务中心、保卫处。

保卫处应在院系、家长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出走学生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查找。对超过半月未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所在院系报教务处,教务处依照学籍管理办法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不满半月返校的,由教务处按照《西安培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上处理意见均需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发生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发现有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生服务中心和相关院系领导汇报,学生服务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保卫处、校长办公室通报,相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相关院系应当迅速将伤病人员送往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援。校医务室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保卫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疏散、隔离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学生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学生安抚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等措施;根据事件性质,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

依据事件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对事件参与者进行校纪处理。参与群体事件的所有人员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取消申请助学金资格。对主要责任人,根据事件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群体性事件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事件责任人承担,如出现伤亡事故由造成伤亡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因事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生活能自理并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退学学生由其家长领回。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结束,相关院系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责成校长办公室或保卫处向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经事故调查确认,对发生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了预防风险,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每位在校生购买商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因责任在校方而不在学生本人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由学校负担丧葬费,并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帮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学制年限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等费用。如学生家庭确有困难,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将依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而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致人伤害学生及受伤害学生的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而扰乱学校正常工作、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