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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 : 2010-04-06    点击数:    来源: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县(区)要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区)、县(区)要成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教育局、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招办主任、体检医院院长为成员。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市(区)、县(区)招办要严格选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医院,所选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

(三)要认真选聘体检工作人员,条件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其学习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使之熟练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体检操作方法及体检表填写要求等。要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各市(区)、县(区)招办要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并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区)体检工作4月10日前结束。省招办安排体检表扫描工作。

二、体检表填写说明

(一)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使用黑色水笔(签字笔)填写,“体检结论”中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印章用黑色或深蓝色印油。

(二)字体要工整,不许连笔。填写错误时在错字旁边直接改写并签名。

(三)各项检查栏目内设有正常等“□”。对检查结果正常者在相应栏目的“正常□”内记录“√”,对检查结果不正常者不准记录“√”,必须在该栏目内如实记录疾病名称或阳性体征,不准填写“不正常”、“不合格”等。所有项目的检查结果必须签署主检医师全名。

(四)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五)县(区)招办和体检医院印章必须在虚线所示的圆圈内。

(六)禁止在体检表上、下端的黑色检测点上写字或污损。

三、体检操作方法

(一)眼科

1.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

(1)裸眼视力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4.9。

(2)任何一眼的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要用矫正镜片测视力并附矫正视力达到4.8时的矫正度数,矫正度数填写为近视或远视度数和/或散光度数,如 - 4.5DS或+ 4.5DS或“- 2.00 DS / - 0.50 DC×90°”。

(3)矫正不到4.8者应检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而无其它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记录实际检查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

2.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五版或更新版)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医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勾选“正常”或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

3.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识别色彩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不正常者检查此项。在对应方框内勾选不能识别的单色。按以下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种颜色。

4.让考生两眼平视正前方,观察有无斜视。若有则在眼病一栏中具体填写。若还有其它眼病写出具体疾病名称。若无眼病则勾选“无”。

对眼科检查异常者,需将所有异常情况填写在“检查结果”栏内,如“近视450度”或“远视450度”、“斜视”、“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色觉异常II度者还应写明不能识别的颜色等。

(二)外科

1.皮肤、面部、颈部:通过视诊观察,若有异常则写出具体的阳性体征。

2.脊柱:观察脊柱有无侧弯、后凸。若有则写出具体体征。

3.四肢、关节:取立位,同时观察四肢及关节有无畸形;让考生活动各关节并且行走数步,观察有无运动障碍。

外科检查除了身高、体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其余各项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有阳性发现,请写明具体内容,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三)内科

1.血压:测量血压的舒张压时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mmHg,并伴有心率快的考生,嘱其休息15分钟到30分钟进行第二次测量,选其中的低值;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选其中的低值,但必须以当日坐位时右臂血压为准。血压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血压数值,血压单位用“毫米汞柱”表示。

2.发育情况:通过年龄、智力并结合身高、体重和第二性征来判断。应分别在“良好”、“一般”、“不良”框内勾选“√”。

3.心脏及血管:心脏听诊中,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取卧位,安静听诊肺动脉瓣区,杂音在3级及3级以下,其它瓣膜区杂音达到2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以做出“正常”结论;若有异常,写出具体的体征。心脏及血管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4.呼吸系统:考生取坐位或卧位,听诊肺部有无哮鸣音及固定的湿性罗音。若有,使之变换体位,并少许咳嗽后再次听诊该部位。如果罗音仍然存在,可约定治疗1周后复查。呼吸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5.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如膝腱反射、巴彬斯基征。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有阳性体征,应写出具体阳性反射名称,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6.腹部器官:肝脾检查时,以平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