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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备案(抄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8    浏览次数:

 

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备案(抄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抄送)事项

(一)高校示范性软件(微电子)学院学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示范性软件(微电子)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6〕81 号)规定,具体学费标准和实施时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我省各普通高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次申报时,其学费标准暂由各高校根据实际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参考外省同类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确定,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75 号)规定,自 2015 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各高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32 号)规定,民办普通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并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五)公办普通高校新确定的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32 号)规定,各公办普通高校按照文件规定新确定的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后执行。

(六)按照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普通高校其他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抄送)的收费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备案(抄送)时应提交的材料:一是学校申请备案(抄送)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应包括具体收费标准、成本测算、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影响等);二是学校近两年招生简章(含学费、住宿费标准等内容);三是由学校填写的《陕西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备案(抄送)登记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备案(抄送)登记表》。

(二)学校提交的备案(抄送)材料一式3 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 1 份。同时,应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魏海燕(省物价局)63913642

杜尧(省教育厅)88668925

李平(省财政厅)68936134

邮箱:why69616@163.com

2017年02月08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和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 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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