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培华院研发〔202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推动学校建设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教科研计划,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等)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科研项目。所选项目要符合西安培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需求,能够支撑学校“一流学院”建设和长远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以西安培华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学校负法人领导责任,二级单位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科研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管理与监督、绩效考核等方面各司其职,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项目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协同做好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1.科研管理中心。科研管理中心是学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审核产学研合作项目委托单位资质,审查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撑学校产教融合、产学研结合及协同创新情况;负责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合同的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立项审批流程管理;做好合同书的备案;负责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延期、结项审批;核定科研绩效;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等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2.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产学研合作项目预算下达、项目到款通知、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经费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项审计。
3.审计中心。负责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4.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产学研合作项目专业性、技术合理性及可行性的论证;合同初审,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合同职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做好项目验收、结项等服务工作。
5.项目负责人。作为合作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合同签订与执行、项目预算编制和决算等。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供委托方的合法资质证明等相关信息支撑材料,按照制式合同文本要求填写合同内容,依照审批流程规范签约。项目负责人应确定相对稳定的团队,并将项目组成员名单与合同一并存档备案,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段主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不超过两项。项目负责人须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自觉接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验收和过程管理的依据,所有承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均需要签订合同。合同具体分类:
1.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等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科学(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或知识)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包括专业知识(技术)培训、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等。
5.其他。指其他开展与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共建(捐建)活动及承担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所订立的合同。
第七条项目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拟稿,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填写《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附表1),经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分管科研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通过审核的合同书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涉及技术秘密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与对方签署保密合同,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密事项。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子邮件、不可抗力证明、履行义务通知、合同履行记录、对方违约证明资料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项目负责人均应及时保全,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解决的依据。
第十条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应及时向科研管理中心报告,科研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管理中心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学校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该项目余额不足,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一式五份,项目委托方、校长办公室、科研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产学研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结项验收鉴定表》(附表3),提供相关结项材料,并及时到科研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办理项目结项及经费报销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专项核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以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情况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管理中心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各类税费(综合税率7%,包括:增值税、印花税、合同认定登记税等税费),免税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预算由科研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审核。科研管理中心负责从科研业务方面进行审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从财务管理业务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产学研合作项目预算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中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执行;另一类是合同中未编制预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到账一周内编制预算,填写《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预算表》(附表2),经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初审,科研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
项目经费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属于预算内项目之间的相互调整,原则上可以直接报销;若增加预算外的其他预算项目,则需申报预算调整。
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预算调整需经合同签署单位盖章确认;合同中未编制预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经费开支范围
1.业务费:设计、测试、分析费,调研、通讯、学术会议、差旅费,资料查询、复制费,报告、论文印刷费,项目论证会、鉴定会费(含校内外专家评审费),学术论文评议、专利申请、出版费及其业务交流费等。
2.实验材料费:实验材料、试剂、化学药品、耗材等的购置费,实验室使用费(包装费、水电费等)。
3.仪器设备费: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条件所列支的费用。
5.协作费:支付给协作单位的费用。
6.人工费:用于项目人员工资、劳务及津贴。
7.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要求
1.因项目建设需要服务外协的,须签订外协服务合同。外协服务合同须经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科研管理中心、业务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2.项目经费单笔支出达伍仟元及以上业务时,必须由财务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发票单位;围绕项目开支的差旅费、乘车费用、车辆开支的过路过桥费、油费、通讯费除外;项目经费单笔支出达伍万元及以上业务时,还需提供相关合同。
3.因特殊情况,项目经费不直接支付给发票单位,转账给项目组提供的个人账户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已经支付给发票单位的相关转账依据;
项目负责人必须给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撰写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对该笔转账业务承担因虚假票据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即:当税务稽查不认可学校的支付行为时,项目负责人需将学校支付的项目款退回财务;
由发票单位给学校出具发票金额的付款委托(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委托学校将***款项付给***、委托付款金额、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与学校无关”等字样)。
4.项目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统一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所得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个人银行卡;因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代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原收款人给学校的付款委托(内容必须包括“***人委托学校将***款项付给***、委托付款金额、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与学校无关”等字样),同时还必须提供原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发票的提供时间为项目立项(合同签署)前半年以内到结项后三个月以内;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如有类似问题,一经查出相关后果则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图书(单价超200元以上)或设备类固定资产,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且该资产为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结余经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合同约定,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由项目组自主安排使用,可用于后续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开支。也可按以下比例分配支取:结余经费的90%作为项目组奖金,剩余的10%转入项目负责人课题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后期的产学研或教研相关工作。
第五章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学校广大教职工积极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学校免收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产学研合作项目提供项目工作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为到账经费的15%,工作经费可以作为项目组教科研成果奖励,以劳务酬金方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给项目参与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项目建设的补充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参照预算内追加经费凭票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和产生的专利及项目结项后获得政府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产学研合作项目作为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职称评定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教师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所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全程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和财经纪律,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审计中心会同科研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对产学研合作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凡违反财经纪律,在项目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除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外,按有关法规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原《西安培华学院科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培华院研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
2.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预算表
3.西安培华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结项验收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