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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26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陕教工宣〔2011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校党委工作部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审批备案。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办(承办)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打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管理秩序。

第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言论。

第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的审批制度。主办(承办)单位应在事前将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基本情况等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原则上应于活动举办一周前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工作部审批备案,给予“培华讲准字”编号后方可组织举办。

第六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和范围,实行分类审批制度。(1)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德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党委工作部审批;(2)教学和科研学术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教务管理中心和科研管理中心审批并报党委工作部备案;(3)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报党委工作部备案;4学校各二级学院(包括团总支、学生会、二级学院所属社团)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和审批,并报党委工作部备案;(5)校团委及下属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校团委审查和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所属的中心、院(部)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我校所属的中心、院(部)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由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八条   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本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并对其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九条  各中心、院(部)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教电〔2007399号)的要求,严格审查程序,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十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并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主办,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主办(承办)单位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主办(承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进行录音、拍照或摄像,并妥善保存相关电子、纸质资料备查。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内媒体可作宣传报道。需邀请校外媒体时,由校党委工作部会同新闻中心等部门统一协调。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内外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西安培华学院关于在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管理规定》(培华党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附表:西安培华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审批表

 

西安培华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