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校内举办哲学、
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
年12月25日
·培华党发[2008]39号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院(部)、处(室):
为了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净化学校的教育阵地,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加强对校园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在校园内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单位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打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管理秩序。
二、凡拟在校园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包括制作报告、讲座等电视录像、录音节目等),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党委宣传部是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审批机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单位应提前三日到党委宣传部填写申请表,说明报告、讲座、研讨的题目、内容、目的、受众范围以及报告人基本情况、学术背景及政治倾向等,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已经审批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须按所申请和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从事与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学术活动之名,从事与学术活动不符的宣传活动;对于违反规定活动的,学校可制止其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私自举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提供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活动场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组织者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组织者的责任。
三、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单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如实反映。
四、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宣部《关于召开有外国学者、台湾学者、港澳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宣发文(1994)8号]和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出国和来华审批工作的通知》)[教外综(1999)35号]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报告人的政治背景、学术背景及政治倾向等方面进行了解,经国际交流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绝不能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改革开放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对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内媒体可作宣传报道。需邀请校外媒体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内外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七、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执行并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表
讲 座 题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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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座 内 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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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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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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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宣传部存档、一份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