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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9-12-01 浏览量:

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09 1130 培华党发〔20093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学院的战略目标,以育人为宗旨,支持和参与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 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与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领导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二级院(部)和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约占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4. 有权对教代会和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有权对大会提案、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

6. 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 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 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其成员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要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教职工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与学院党政商议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二级院(部)和处(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产生正、副团(组)长。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组。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调解、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受教代会的领导,在院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制定大会筹备工作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各方协调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 做好对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需要教代会解决的重要问题。

4.保障广大教职工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