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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30 浏览量:

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09 1130 培华党发〔200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有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是促进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研究教代会提案,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答复和落实。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本届第一次会议上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若届中需要调整人员由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再提交教代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届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2.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3.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提案工作报告必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教代会提案

第九条 提案人资格: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

1.提案应当围绕学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发展中的大事,围绕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等方面提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

2.提案的内容应该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十一条 提案的形式:提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字迹书写工整。

第十二条 提案的成立: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经代表本人亲自签名后方可成立。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应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收集截至时间为教代会闭幕之日。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交:将提案提交所属代表团(组),由各代表团(组)总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查: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审查、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并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立案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1)有关学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上级指示精神的;

2)有关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学生、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

3)有关学院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影响学院全局工作的;

4)教职工关心的切身利益方面的。

2.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本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2)学院职权范围之外的。

第十七条 由学院分管工会的党委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负责提案办理落实的协调组织工作。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人,在涉及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的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由代表团(组)提出的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学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立案后10天内将提案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60天内对提案做出明确答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可行性较强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对在提案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承办及落实提案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