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高等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结合陕西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特点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践,特制定《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规范教代会工作程序,确保教代会在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杜绝权力腐败和学术腐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教代会工作
第三条 凡教职工100人以上的民办高等学校,都应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10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民办高校教代会在学校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民办高校教代会3至5年为一届。没有特殊情况,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有关事项须有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教代会职权
1.教代会的主要职权:①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②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劳动用工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工资标准、奖酬金分配办法、职称评定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③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行政在制订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向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有关情况,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方案形成后,应在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15天发给教代会代表进行酝酿。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根据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教代会做出实施决议。
3.学校制定有关教职工工资标准、奖惩办法以及生活福利等重大方案时,学校决策机构要与教代会代表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交教代会进行讨论。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董事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实施的方案,应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后可先试行一年。一年期满,提交教代会重新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由校长正式颁布实施。
4.教代会对校级行政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评议,对处级干部每2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评议。教代会对校、处级干部的评议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评议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打分测评等形式,评议结果报学校党委、董事会(理事会)。
第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1.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委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任),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
2.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组)。
3.征集提案。
4.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大会时间、议题须征得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院长)的同意和支持。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
1.教代会代表依照本单位选举办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2.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有资格当选教代会代表。
3.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0%,具体比例由各学校自行确定。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
1.学校应在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分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2.学校院(系、所)党、政、工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教代会议题。
3.学校院(系、所)工会应就二级教代会的成立、召开、日程安排、中心议题、形成决议等事项,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1.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教代会可常设3~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2.各委员会一般以3~9人为宜,负责人一般由工会部门负责人、具有专门知识的同志和工会委员担任。其人员产生可由教代会选举,也可由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并提交教代会确认。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均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其工作向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负责,学校工会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提出提案。提案可由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个人提案应至少有三人以上附议。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按照立案原则进行审查立案。重大提案提交教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教代会议题。
3.经审查获准立案的提案,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立案情况向学校行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应提前送交校长。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外,还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3)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4)培训教代会代表,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5)组织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6)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进行调研,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动员引导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7)指导院、系、部门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8)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教职工的申诉。(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可合并召开,但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次不能混淆。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大会表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