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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指导|董茂云:行政长官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

时间:2026-06-26  作者:  来源: 浏览:

       内容摘要:行政长官的“双首长”地位,决定了行政长官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政治法律责任。行政长官主要是通过执行宪法和负责执行港澳基本法、通过执行其他全国性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涉港涉澳决定,以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具体内容是在中央主导,中央和特别行政区良性互动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行政长官的职权行使及对宪制秩序的维护,应在遵守港澳基本法的基础上保持足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是我国国家宪制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职级最高的公职人员,也是国家重要的公职人员,当然具有效忠和维护国家宪制秩序和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政治法律责任。同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自治机关,又是我国一个重要的地方国家机关,具有特别行政区“双首长”的法定地位,当然具有维护国家宪制秩序和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政治法律责任。

一、行政长官的法定地位决定了其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

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管治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在中央授权治理这一宪制秩序下,处于联结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重要枢纽位置,是确保中央全面管治权在特别行政区落到实处的关键机关。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根据港澳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质上就是要对国家的宪制秩序负责,根据港澳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负责”,在本质上就是要对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负责。

行政长官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其职权包括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据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特别行政区的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就要保证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遵守和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二、行政长官主要通过执行宪法和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履行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

行政长官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是政治责任,更是法律责任。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基础,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基础。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港澳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有责任执行宪法和基本法。行政长官执行宪法和基本法,既是履行维护国家宪制秩序的法律责任,也是履行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法律责任。

虽然,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均未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宪法,但是,宪法序言已经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我国重要的地方国家机关,当然负有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宪法,首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责任,但行政长官也负有重要的责任。行政长官必须充分尊重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宪制秩序,有责任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支持和配合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有责任协助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宪法。行政长官还有责任协调特别行政区各地方国家机关共同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当然,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宪法,在许多情况下是与执行基本法结合在一起的,通过执行宪法和基本法以履行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

三、行政长官通过执行其他全国性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涉港涉澳决定履行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

根据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涉港涉澳决定,均为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宪法或实施基本法的基本措施,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重要依据。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行政长官有责任在特别行政区执行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有责任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涉港涉澳决定。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本地公布或立法实施。一项全国性法律究竟是通过公布程序还是立法程序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应由行政长官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行政长官肩负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其在决定以何种程序实施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时,应当在公布程序和立法程序中,选择最有效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程序。当选择用立法程序来实施全国性法律时,行政长官有责任积极推动立法机关通过相关立法,尽量避免出现因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不作为而导致对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损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许多涉港涉澳问题的决定,这些决定要么是与实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有关,要么是与在宪法及港澳基本法的基础上实施其他全国性法律有关。因此,这些决定,也构成了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重要依据。行政长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认真执行这些决定,以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四、行政长官在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时需要保持积极性和主动性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创新。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根基,在较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但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具体内容,是在宪制秩序的实践中逐步发展的。决定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决定性力量在中央,以行政长官为首的特别行政区各政权机关有责任配合中央推进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发展。因此,行政长官应当本着尊重宪法、拥护基本法、忠于特别行政区的立场,在其职权行使中,在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实践中,保持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行政长官应该在落实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制中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行政主导制反映了港澳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设计的初衷。行政主导制虽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运行中有较好的落实,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运行中长期未达到最初的设想。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非制度方面的原因。但需要承认的是,要使行政主导制能够在香港充分落地,除了需要配套制度的调整,还需要行政长官的主动实践,需要行政长官能够深刻把握基本法的精神和原理,能够充分理解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行政主导制的初衷和特色,通过在职权行使中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确立行政权威,从而使行政主导制取得实效。

第二,行政长官应在实施香港国安法和推进“23条立法”上保持积极性和主动性。香港国安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一个重要依据。行政长官对实施香港国安法负有重要责任。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必须由行政长官和香港各政权机关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职才能很好地推进实施和取得实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均强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责任,继续推进“23条立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宪制责任所要求的。要推进“23条立法”,行政长官必须运用高超的政治智慧,充分动员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推动完成“23条立法”进程。

第三,为执行基本法,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行政长官应该在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紧急情况处置权时,保持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落实行政长官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是落实“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宪法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行政长官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责任履行,不仅体现行政长官对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效忠,还体现行政长官的管治能力和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的实效。



个人简介:董茂云,法学博士。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法史学和宪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1999年12月获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3年2月获司法部优秀法学教材与研究成果二等奖,2021年12月获浙江省第21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曾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2026年4月入职西安培华学院法学院。

研究方向:外法史与比较法学、中国宪法学。 

教学方向:宪法学、外法史。

       教学奖励:获2010年度“复旦大学复华奖教金优秀研究生导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