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陕西省工业合作协会章程(草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5:3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工业合作协会(简称:“陕西工合”)。英文名称:ShaanxiIndustrialCooperativesAssociation,英文缩写:“SI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由全省工业企业、职业院校、手工业者、合作经济组织和热心合作事业的人士与组织自愿结成的集经济性、统战性、综合性为一体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热心工合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发扬工合优良传统,组织、指导、协调,促进合作经济及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为会员搭建共赢平台、提供全面服务,提升会员企业运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西安培华学院明德楼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陕西省工合组织资源,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工业合作事业,推进各种经济成份、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共同发展。

(二)加强合作经济的理论研讨与实践创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组织的地位、作用、业务和发展方向,探讨工合经济与城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提出有关合作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工合会员与各级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工合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工合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职业教育、劳动技能、从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工合事业发展培训干部和专业人才。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协会将在会员正式入会时向会员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单位会员牌匾。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工业合作事业;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证明性文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单位会员牌匾。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人数较多时,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严格落实,否则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协会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应邀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及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

电话:029-85680000

邮编:710125

版权所有©西安培华学院

陕ICP备0901232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