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陕西省工业合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缴纳会费的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费缴纳的标准为一年度: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1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六条 经费用途: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协会日常办公支出;
(二)资料、刊物编制印刷费用;
(三)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四)协会会议费用;
(五)培训、考察、咨询费用;
(六)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七)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会费标准可以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范围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以前。
第九条 本会会费使用的原则是: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十条 会员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一)责令现期缴纳会费;
(二)一年未缴纳会费的予以通报,并限制其行使《陕西省工业合作协会章程》第十一条的部分权利;
(三)二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于个别特别困难的会员,可以向本会理事会申请减免当年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监事会负责日常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六条凡本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的解释权属陕西省工业合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