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管理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尘土、被污染的纸巾等。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各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第五条学院按照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做好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的记录,并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资格;屡次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
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部门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