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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3  来源:   点击量:

西安培华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对外学术交流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统一归口科研处。各二级院、系(部)、馆、所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活动安排报科研处备查。

第三条 各二级院、系(部)、馆、所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自身素质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院和二级院、系(部)、馆两级负责制。

第五条 各类学术活动均由主办或承办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科研处指导;全校性重要的大型学术会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应是讲述在学科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法研究报告、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心理教育专题报告会及其他带有专业性、学术性报告会属于学术活动范畴。

第七条 各单位在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时,要广泛宣传学术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浓厚学术气氛,造成一个全院师生人人关心学术活动、人人参与学术活动的氛围。

第四章 学术会议活动的层次、分类

第八条 学术会议一般分为五个层次,即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地方性学术会议、校内学术会议和各院(系)部、馆、中心、研究所(室)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分类

1.我院主办的或与其他学术研究机构合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我院单独举办或同兄弟院校联办的学术会议;

3.院内各院(系)部、馆、中心、研究所(室)举办的或合办的学术交流会议;

4.本院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第五章 学术活动的计划与审批

第十条 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与审批

1.各教学单位在每个学期期末向学校提交下学期拟举行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填报《西安培华学院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及时报送到科研处。

2.科研处汇总并经科研主管院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学术活动主办单位,同时在科研网站上予以公布。

3.凡正式列入学院计划的学术活动,予以经费资助。

4.主办单位须在学术报告会前一周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包括会议名称、组织、时间、地点,必要时须提交会议经费预算支付方案,一并报送科研处,审批后即可开展活动。

5.主(承)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填写《西安培华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信息反馈表》,连同相关材料(通讯报道、师生反映、讲稿、音像资料及PowerPoint文档等)及会议经费决算一份,一并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六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1.以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要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符合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能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2.全国性学术会议组委会需在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方案,由科研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由院长批准。

3.提交审批的会议方案应包括主办及协办单位、会议名称、内容、地点、时间、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

4.会议组织机构健全,应有总负责人及会务组、秘书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等。

5.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且有国外、省外专家学者参会进行学术交流,全国性学术会议可根据会议安排,聘请外籍专家学者参会。

6.全国性学术会议应当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7.会议经费预算落实,收支平衡,不得从中盈利。

第十二条 院内各教学单位或研究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

1.院内各教学单位、研究所(室)、研究中心举办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科研处予以业务指导。

2.会议必须有明确议题,且有5篇以上学术论文参与交流,会议有专人负责。

3.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批准后即可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做学术报告

1.邀请来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且对学校的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管理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2.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所需费用,根据情况确定报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学院财务予以支付。一般的校外专家学者为300~600元/场,个别知名度高学术影响力大的校外专家学者1000元~2000元/场;具有国际影响的外国专家学者3000元~5000元/场。

3.每学期初科研处根据各院(系)部所报的学术活动计划和经费申请标准,编制全校学术活动一览表及其费用预算,报请院长批准,划拨专项资金,资助各单位列入计划的学术会议。

4.给外请专家发聘书,应根据主办单位的层次及外请专家的学术地位酌情进行,聘书的制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1)若主办单位为学院,承办学术会议的院(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请专家的职称、职务及学术影响力等情况,在约定好前来讲学前的一周时间以内,报请主管院长批准,由院办负责聘书的制作,且由院长签字盖章,并于学术报告会场亲自向外请专家颁发聘书;

(2)若主办单位为各二级院(系)部、馆、中心、研究所(室),承办方也应根据外请专家的职称、职务及学术影响力等情况,及时制作盖有本院(系)部公章的聘书,并由本院院长(系主任)、研究机构负责人向外请专家现场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本院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做学术报告和讲座

1.本校教师和其他技术人员在校内作学术报告者,一般应是①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本校教师;②国内外访问学者;③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人员;④具有突出业绩或专长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2.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是自己的专长或科研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报告内容应是某学科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3.本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作学术报告的报告费用由批准单位负责以课时费形式(课时费通知单)发给,报告人持通知单回本院(系)部计课酬,标准可参照教授8学时/场、副教授6学时/场、其他人员4学时/场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与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1.学术会议的承办单位应积极向校外单位、企事业、社团组织或个人动员赞助,筹措会议经费。

2.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方案的同时,提出详细的经费申请报告及收支预算报告,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复为准。

3.主办会议所筹措的经费或由学院资助的经费,专收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有结余,可用作下次学术活动或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凭会议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和提交的学术论文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所需会务费、差旅费由学院支付;其中:省内、西安市举行的没有费用发生的学术会议,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参加。

2.会议结束后,参加者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在单位内部传达会议精神,会议资料须交所在单位资料室保存。必要时,参加者须在学校范围内做相关的学术报告。

3.外出参会者须在回校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全套会议资料及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奖励办法

我院举办学术会议(学术交流会、征文研讨会),可以根据其规模和档次组织专家学者对参会论文进行评奖,并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可作为教职工评定先进、评定职称的依据,优秀的论文可优先在本院学报或推荐到相关杂志公开发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年底将本单位学术活动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汇总统计结果,评定出各单位的名次并予以公布。各单位学术活动效果,作为各单位科研主管领导、科研秘书年终业绩考核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大型学术活动注意事项

1.各院(系)部承办的大型学术活动,应在活动进行之前一周通报校保卫处和后勤部门安排会场,要求保卫处届时指派专人负责学术活动中学生的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后勤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学术活动前后会场的卫生;

2.各承办单位应指派学生辅导员负责保持学术活动现场秩序的井然有序;

3.学术活动当日,承办单位须在校园公众场所张贴海报,在教学楼门前电子显示屏打出信息字幕,营造浓厚的学术气氛。

二○○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