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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3  来源:   点击量:

西安培华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提升我院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进一步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院按照“大力引进、优化结构、重组力量、有所突破”的原则,在有条件的二级院系(部)设置有特色的科研机构(科研咨询实体)。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建科研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科研机构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的学术组织。院属科研机构是指学院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科研、咨询的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实体。

(二)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任务,应与我院的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密切结合,以便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性的合格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十分重视科研队伍的建设,实行专兼职人员结合,高校之间横向联合。要注意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为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研究工作环境。

(三)我院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建立,应按照科研的规律,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深化改革,提高效率,探索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使其具有解决复杂学术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能力。

(四)院属科研机构一般不进行工商注册、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五)科研处为院属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各二级院系所属的科研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二、科研机构的设置及审批

(一) 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我院的发展需要决定设置条件和报批程序。

(二) 设立非独立建制的院级和挂靠在二级院系(部)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国内外有广泛的学术交流;

2. 已经承担有一定数量的在研项目或完成过重大科研课题,有一定的经费来源,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

3. 拥有学术造诣较深、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同志、组织能力强在全国、全省有一定学术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4. 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结合、老中青结合的学术梯队。并通过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形成一支密切协作、勇于创新团队精神的、精干的中青年科研骨干队伍;

5. 有建设校、省一流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 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终端,以及必要的设备和图书资数据库。

(三)科研机构审批程序:

1. 申请者提交《科研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科研机构申请表》一式3份;

2. 二级院系(部)组织可行性论证;

3. 科研处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 主管院长审批。

(四)科研机构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主要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研究工作基础与技术保障条件,具有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科研梯队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的管理

(一)院属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一般以自行争取科研项目经费为主,学院资助启动经费费0.5万元,并适当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建设成为学院重点科研基地的,科研处提出方案,报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资助建设费用3—5万元。

(二)科研机构实行院、二级院系(部)两级管理,以二级院系(部)管理为主。

(三)院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院任命(挂靠在二级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二级院系提名),任期二年。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科研任务;

2.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实施、检查,并向科研处提交重大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计划等;力争3年内获得一项省级科研立项课题,2年内获得一项教育厅立项科研课题;

3.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

4.负责学术梯队的建设与发展;

5.负责聘任兼职研究人员;

6.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7.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以及对外学术交流、业务工作联系;

8.筹集科研经费,按规定使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科研经费;

(四)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调整、负责人变更等须报科研处审核备案,由主管院长审批。

(五)院属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通过科研合作取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参加单位共同所有。

(六)学院鼓励院属科研机构与院外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必须以学院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科研项目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院属科研机构与院外企事业单位科研合作条件具备时,可合办设立在我院的合作科研机构。合作科研机构由院内合办方与院外合办方充分协商,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问题,起草协议书,经科研处审查,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

(七)已建立的科研机构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审登记。一般情况下,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于考核评估优秀者,学院给予优先扶持,给负责人适当奖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机构应予注销:

1. 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年审登记;

2. 失去本办法第二条(二)的规定条件;

3. 考核不合格;

4. 院系(部)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其它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