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中心: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教职工按规定享 有休息、休假和请假的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学 校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经我校第二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培华学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教职工 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和请假的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中心是学校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的检查、审核、汇总、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下班制度及考勤
(一)学校行政管理、教辅、后勤保障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统一上下班制度,在工作日内一律考勤。教学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的上下班制度由各单位制定。
(二)各单位须明确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的领导和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登记、统计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等工作。
(三)每月考勤提交材料包括考勤汇总表、异动表、各类请假条、销假条、住院证明原件等。考勤月报统计时间为上月28日起至本月27 日止。
第五条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教职工工资发放、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和法定休假日为休息时间。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七条请假的类别及时限
(一)病假:凡因病(伤)须治疗和休养者,原则上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医师签字的休假证明。连续病假超过3天或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本人须提前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通过企业微信审核程序 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经批准给予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 天。
(四)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假3天。在外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产假:女职工的产假为158天,可提前15天休息,
产前检查假10 天,男职工陪护假 15 天。
(六)工伤假: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果为准),可请工伤假。
(七)因公假:教职工因工作事宜去校外办理公务、开会、进修、学习、合作科研、校企合作、挂职、考察等,经批准给予因公假。
第八条假期待遇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事假:事假工资扣发标准为:当月事假天数*本人日工资标准。
(三)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过规定时间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政府生育津贴,工资学校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发放。
(五)因公请假,工资正常发放。访学、进修、攻读学位等工资发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超过三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人不得参与本年度工资调档、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不享受学校本年度任何福利待遇。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手续
第十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病假、事假在3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备案;3天以上7天(含)以下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7天以上15天(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主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二)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三)因公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5个工作日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四)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须校长审批,超过5天的必须经理事长审批,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校领导请假,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请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 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以企业微信审批程序请假,回校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因故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三)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填写《西安培华学院销假条》。因公请假销假需将个人 因公外出交流或进修报告交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要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合同协议,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所在部门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管理,认真按本规定办事。
(一)工作日内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等,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违反,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予以处罚。
(二)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或续假未准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请假经批准但逾
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年终绩效,次年不得晋升工资档级;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劳动补偿。如给学校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程序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不辞而别,所在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原因,报告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或 企业微信)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交情况说明报备。
(二)所在部门应及时联系并督促擅离工作岗位或不辞而别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所在部门与人力资 源中心协同处理相关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三)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岗位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当年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连续超过5天或一月内累计超过10天的,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劳动补偿。
第十五条违纪处理
(一)旷工1天扣发3天日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二)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者,扣发年终绩效工资。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领导负责制,对因不严格执行考勤规定或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 节严重的,将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考勤员责任,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