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友捐赠,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校友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捐资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受西安培华学院校友工作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校友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学院、各地方校友会开展校友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校友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负责对校友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审核上年度校友捐款收支情况,每年向校友工作委员会书面汇报捐资的使用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捐款用途;
(四)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捐赠项目、受理程序与鸣谢
第五条 捐赠内容与项目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建筑物、校园景观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
(三)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四)捐赠历史资料、照片、档案等;
(五)捐助专项事业发展,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
(六)捐助重大会议、纪念活动等;
(七)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六条 受理程序与鸣谢
(一)捐赠者进行捐赠时,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捐赠资金登记表》或《西安培华学院校友实物捐赠登记表》备案。
(二)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三)根据捐赠者的要求,需要开具票据的,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捐赠登记表,按金额开具财务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
(四)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根据《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捐赠资金登记表》或《西安培华学院校友实物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等凭证,做好公布、存档。所有捐赠将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室永久留念。
(五)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校友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三章 捐赠资金和实物的管理
第七条 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由西安培华学院校友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的管理,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专账专项进行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捐赠者的约定范围管理使用资金。
第八条 对校友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九条 对校友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等),须填写《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捐赠实物登记表》,校友捐赠的实物如满足固定资产入账的,全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登记备案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校友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校友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校友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除指定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校友捐赠资金和实物主要用于:
(一)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
(二)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
(三)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四)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
第四章 捐赠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方式
(一)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各地校友会、各专业校友会等方式进行;
(二)捐赠可以在网上捐赠平台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也可以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直接交至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指定账号。具体方式如下:
1.网银或者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统一信用代码:53610100MJY2075559
账 号:129916808110000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西安城东支行
地址、电话:西安市常宁大街888号明德楼422室 029-85680180
注:通过网银或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校友请在转账票据上说明校友捐赠及捐赠者的姓名、毕业时间、在校所学专业及联系方式等。
2.来校捐赠: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西安培华学院 创客中心二楼206室 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电话:029—85680191 王老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