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日期: 2015年10月25日 15:3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总会”。 英文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n Peihua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培华学院和历届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与合作,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
三、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积极建言献策,为母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四、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共同为培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西安培华学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西安培华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分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三、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五、建设校友总会网站、校友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编辑、出版《培华之友》或《培华校友风采录》。
六、参与西安培华学院校友联谊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负责校友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八、参与各兄弟院校校友会组织的研究会、研讨会;
    九、母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培华各个时期的毕业生(含本科生、高职专科、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考、预科、中专)、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及各类留学生;
二、曾在培华任教、任职者;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三、学院调整时并入的其他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七条者,承认本会章程,经校友会或各地校友分会审查,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国内各省、市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可成立地域型、届别型、行业型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分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
第十条  省内、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分会应向校友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查批准。各地校友分会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总会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各级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三、优先获赠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刊物等;  
四、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五、在工作学习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向校友总会、当地校友会或母校提请协助解决;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七、按规定享受校友基金资助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校友总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关心、协助解决其他校友以及校友所在单位、地区有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五、向本会提供校友的相关信息;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审议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本会事宜。
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培华学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
各个校友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八、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校友服务与发展中心),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各项决议、决定,制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处理校友来信来访,建设校友网站;   
二、处理校友与本会联系的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
三、编辑出版《培华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正常拨款;
二、个人或企业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和使用遵照《西安培华学院校友基金会章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定。  
 
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需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不少于5人,由当地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友总会备案。各地校友分会经费通过开展有关活动取得合法收入或校友捐赠、资助自行筹集。 
    第三十四条  各地校友会须经常保持与学校校友总会的联络,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校友总会的发展,自觉完成校友总会交予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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