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首页 > 招生简章 > 招生章程 > 正文
首页 > 招生简章 > 招生章程 > 正文

招生章程

西安培华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来源:      作者:    编辑:崔夏雨     发布时间:2026-06-0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培华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以本科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其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西安第一家由社会团体举办)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193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陕西省私立培华女子初级染织科职业学校,1952年更名为西安市第一财经学校并改制为公办,1953年更名为西安市财经学校,1956年迁往长春成立国家统计局长春统计学校(是当时国家统计局五所直属学校之一)。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24年举办纪念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怀支持培华暨陕西民办高等教育40周年座谈会。

学校先后获得教育部全国创新创业50强高校、中国十强民办高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全国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单位、陕西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陕西省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院校、陕西省先进集体、陕西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长安校区)邮编:71012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纪检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领导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2026年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复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级招考部门为准。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普通类总计划的1%,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保证公平的原则,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严格执行各省具体工作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通过征集志愿方式完成;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征集志愿录取执行相应批次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及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和文化课考试,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各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投档录取规则等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我校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考生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条件,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份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培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录取资格复查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及本校毕业资格审查、学士学位授予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标,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各项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标准

二十一 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官网公示信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无少数民族专用食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 学校构建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奖励资助体系。此外,学校围绕学风建设、学业发展、就业创业等维度,设立培华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三十余项校内资助及奖励项目。在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 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https://www.peihua.cn/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2026年5月7日

关闭

  •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长安校区)
  •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
  • 邮编:710125
  • 电话:029-85680000
  • 咨询QQ:800002210

西安培华学院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