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新法”)正式施行。作为行政法律体系中与公民基本权利联系最直接、干预手段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此次全面大修不仅是对过去近二十年社会治理经验的立法提炼,更是对数字时代新型风险与权利冲突的系统性回应。透视新法在实体规则与程序设计上的主要内容,并深究其背后的时代法治意义,对于法学研习者精准把握行政权运作逻辑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一、聚焦新型风险的实体规制与比例原则适用
新法在实体层面的重要变革,就是将无人机违规飞行、组织考试作弊和网络黑灰产、高空抛物等新型风险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这些违法行为突破了传统治安案件的物理空间属性,具有潜在危险性大、蔓延速度快、技术隐蔽性强等特征。
将此类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标志着治安管理触角从传统的物理空间秩序维护,深度延伸至数字空间与风险预防领域。在法理层面,这体现了行政法在面对复杂社会风险时,从“事后结果惩罚”向“事前风险阻断”的转向。以无人机黑飞规制为例,面对低空经济带来的潜在危险,行政法通过前置性的治安处罚,切断了从轻微违规向重大刑事犯罪转化的链条。
然而,实体规制的扩容必然伴随行政权的扩张。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必须引入比例原则作为审查工具。即便面对新型风险,公安机关的处罚措施也必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以“风险预防”为名,突破法律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度。这种实体层面的扩容,要求法学研习者在处理新型案件时,既要具备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视野,更要保持对行政裁量权是否超出合理边界的法理敏感度。
二、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执法刚性约束与权力重塑
新法在程序正义层面实现了实质性突破,其核心是将公安机关在询问、检查等执法环节的全程录音录像,从内部管理要求上升为法定程序义务,并明确资料的保存要求。在行政法理中,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内在价值。
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定化,实质上是运用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刚性约束,直接钳制了随意执法与恣意裁量的空间。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中,这一规定将发挥关键的权利防御功能。若公安机关未能依法提供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将面临极大的程序违法风险,甚至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这也意味着,录音录像不再仅仅是执法的“附属品”,而是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证据链节点。
更深层的意义在于,这一程序设计重塑了执法过程中的权力结构。它将执法权置于阳光之下,使得行政相对人从被动接受管理的客体,转变为能够依法主张程序权利、监督执法过程的主体。特别是在面对新型数字违法行为时,新法通过严格程序把控,为防范行政权力滥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屏障,实现了行政权自我约束与公民权利保障的深度契合,彰显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法治倾斜。此外,新法对询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监护人到场等条款的重申,进一步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三、从单一惩戒向多元协同治理的柔性跨越
在强调打击新型违法与刚性程序约束的同时,新法深刻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推动了治安治理模式从单一惩戒制裁向多元协同治理跨越。这一跨越的直接体现,是新法进一步扩大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展现了行政行为从高权强制向协商合作的柔性转向。
理解这一转变,必须关注治安处罚的“附随性损害”。治安处罚不仅意味着短期的人身或财产剥夺,更会给相对人留下违法记录,对其升学、就业、信用等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如果机械适用法条进行处罚,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惩戒,却可能彻底撕裂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新法更加强调纠纷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优先,反映了行政法对秩序恢复价值的重视。这种将行政契约精神融入基层纠纷解决的制度设计,要求在处理基层矛盾时具备全局视野。在实务中,需要精准把握调解的适用边界,区分“可以调解”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通过非强制的柔性手段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自由、秩序与权利、惩戒与教育之间的复杂关系。
四、结语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仅仅是一部制裁法,而是一部融入了风险预防、柔性解纷、人权保障等多元价值的综合治理法。它妥善处理了安全与自由、秩序与权利、惩戒与教育之间的复杂关系。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种体系化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实现更为精细、更为动态的平衡,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作者简介:
申子佛,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现为法学院私法教研室教师,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主讲《民法总论》《物权法》《行政案例诊断》等课程。近年来,主持校级产学研项目1项,先后参与陕西省本科和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校级教研项目数项,发表教科研论文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