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教师发展中心

培华教发函〔2019〕8号
关于开展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
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的必备条件。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工程)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240号)精神,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继续教育学时:2014-2019年度学习分别不少于80学时,其中参加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学习不少于56学时。为满足我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需求,现将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校助教及以上职称(教授可不参加)、未参加2019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课程(公需科目)
内容:《立德树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与教师发展路径》
主讲:邓飞,男,教育学博士,西安外国语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语言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出版专著2部,主持及参与“教育部哲社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项目”等课题8项,在CSSCI、SSCI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得陕西省哲社成果著作类一等奖,陕西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奖项。
三、培训时间
2019年7月5日(周五)14:00—18:00
四、培训地点
图书馆报告厅
五、培训须知
1. 参加公需科目集中培训人员须按时上课签到,不得缺席,并携带学时登记卡前来。如因自身原因不能上课的及无故不来上课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2.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进行(见附件)。
望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王澍 联系电话:029-85680152
电子邮箱:118089212@qq.com 办公地点:明德楼2-12室
附件: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发展中心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书登记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证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证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证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