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中心(新)

关于开展期末考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考风考纪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是抓好学风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落实“以德为先”教育理念的重要一环。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考风建设,为学生营造诚信、公平的考试环境,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促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实现良好学风、考风。

二、具体安排

(一)召开考风考纪宣传教育主题会。各二级学院召开考风考纪宣传教育专题会议,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西安培华学院考试管理细则(修订)》《西安培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文件,要重点强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严重性,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二)加大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力度。各二级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通过主题班会、党团活动等形式宣传考试纪律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同时,组织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引导学生端正考试态度,诚信考试,并建档备查。

(三)关注重点人群采取帮扶措施。各二级学院对全体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同时重点关注学习成绩不佳、有过违纪处分、经常旷课、挂科门次较多的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学业困难学生的学习现状和思想动态,通过谈话、制定帮扶方案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遇到的各种问题,引导学生做好心理调适,树立信心,轻松迎考。

(四)公平公正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各二级学院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必须做到违纪必报、违纪必究,依据《西安培华学院考试管理细则》《西安培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做好考试违纪作弊报送工作。

(五)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学院做好青年教师、新入职教师、兼职教师的监考培训工作,使每位教师熟知监考相关规定和要求,遵守监考纪律。

(六)三级巡考机制督查。为切实加强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学校继续实行三级巡考制,考试期间不间断进行巡查,督查监考教师遵守监考守则、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严查考试中各种违纪情况,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违纪作弊人数逐学期下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请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学院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方案,将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降低学生考试违纪率,营造出浓厚的诚信考试氛围。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二级学院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全面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严肃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形成氛围,做到人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明确目标,争创先进。此次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重点在于强化学生的诚信考试意识,促进良好学风的建设,努力营造出爱学、乐学、勤学的优良学风。

(四)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考风考纪教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教务管理中心。

考风考纪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全体师生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我们会将此项工作纳入常规工作中,抓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考场要求及注意事项》

2.《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培华院教发〔2020〕60号)相关处分章节

3.《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培华院教发〔2023〕44号)相关处分章节

教务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6日

附件1:

考场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身份证或学生证摆在桌面左上角。期末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必须携带身份证;监考教师核查学生证件和本人一致方可参加考试,未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不得携带任何资料和通讯设备到座位,所有资料和通讯工具必须放到指定位置;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教师授课教材和手写笔记,其他资料一律不允许携带至座位;考试开始后,如发现未按要求将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将根据相关违纪规定处理;

三、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对考场(桌面、桌兜、墙面等)进行检查和清理;桌面只允许放证件和考试用品,桌兜不允许放任何物品(包括手机);学生不得自带纸张,统一使用学校考试专用草稿纸;

四、学生迟到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6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学生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印刷、设备故障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学生交卷后须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区内喧哗,不服从主考、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将根据相关违纪规定处理;

五、学生应端正考风,遵守考试纪律,若存在《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培华院教发〔2020〕60号))《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培华院教发〔2023〕44号))中的违纪情节,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附件2:

学生作弊、违纪处分依据《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培华院教发〔2020〕60号)):(适用于2022级及之前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 对有以下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者;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情节较严重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已构成严重作弊,不服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对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手机等信息存储工具在考场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三)抢夺、窃取、毁坏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六)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七)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的;

(八)考试结束后,威逼、利诱任课教师,干扰评卷工作;

(九)其他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以及夹带作弊(不论查看与否);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拒不按要求存放指定位置;

(三)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四)在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势;

(五)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体上、桌椅上或写在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查看与否);

(六)离开考场时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二)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三)拒不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四)在考区内喧哗,不服从主考、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六)故意拖延交卷时间;

(七)其他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附件3:

学生作弊、违纪处分依据《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培华院教发〔2023〕44号)):(适用于2023 级(含复学、留降级至 2023 级)及之后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者;

(二)在考试中发现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已构成严重作弊,不服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开始前发现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利用手机等信息存储工具在考场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四)抢夺、窃取、毁坏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答题卡;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七)交卷后返回考场再修改试卷、答题卡;

(八)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的;

(九)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周围、文具盒中及试卷下等地方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以及携带小抄等资料(不论查看与否);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未按要求存放至指定位置;

(三)传递或接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或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

(五)在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势;

(六)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体上、桌椅上、墙面上或写在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查看与否);

(七)交卷后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可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认定为考试违纪,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二)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未将试卷带离考场);

(三)拒不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四)在考区内喧哗,不服从主考、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五)故意拖延交卷时间;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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