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各单位积极组织承办高层次学科竞赛,激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内驱力,取得更多高质量的竞赛成果,开展公平、公正的评选工作,根据《西安培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办法(修订)》(培华教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安培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单位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与评选
受学校委托承办(组织)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组织工作的单位均可自主申报参评;大学生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依据本细则,坚持“成果导向”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表彰并按培华教发〔2024〕14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二、评选名额
每年度评选优秀组织单位3个左右,具体名额由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申报单位成果确定。
三、评分指标
为保证优秀组织单位评选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上依据承办竞赛、竞赛获奖、参赛学生人次三个方面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赋分,按排名先后确定获奖单位。
1.承办竞赛、竞赛获奖、参赛学生人次的数据来源于各单位提交的立项和结项材料以及在教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数据。
2.承办竞赛得分占20%、竞赛获奖得分占60%,参赛学生人次得分占20%。
3.承办竞赛评分标准:承办A类竞赛每项计7分,B类竞赛每项计3分,体育类竞赛每项计3分。
4.竞赛获奖评分标准: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A+类竞赛每项计5分,A类竞赛每项计3分,B类竞赛每项计1分,体育类竞赛每项计1分。
5.参赛学生人次评分标准:组织学生参加A类竞赛每人次计0.2分,B类竞赛每人次计0.1分,体育类竞赛每人次计0.1分。
四、特殊情况适用
1.在A+类竞赛获全国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单位,直接获评当年度优秀组织单位。
2.当年度省级及以上获奖数量相较上一年度减少10%及以上的单位,当年度不参评。
3.因竞赛管理不善、组织工作存在明显纰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取消相其参评资格。
4.体育类竞赛不参与排名,单独评定。根据组织参赛获奖等级与数量提升度确定,提升度不少于10%。
五、其他
1.本细则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务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