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中心(新)

西安培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

院教发〔2018〕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过程各个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活动全过程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内容包括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督教是对教师教学全过程,特别是各主要教学环节(如备课、上课、辅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作业批改、毕业论文指导等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评议;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多方位的督导,通过听课、检查课堂笔记、作业、个别谈话、开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督管是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实施教学督导应坚持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各项督导活动的开展必须有利于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科学性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采集资料、诊断评估要有科学的程序、途径和方法,对各项指标的量值和权重应有明确的规定,分析问题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三)以人为本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相信、尊重并关爱师生,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督导与被督导之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力求做出客观、公正、恰当地评价;

(五)“督”“导”结合,重在指导原则:正确把握和处理“督”与“导”的关系,“督”是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导”是解决问题、引向正确;应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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