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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22  来源:   点击量: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实行科研经费预算制度,专款专用制度,为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主要来源

(一)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二)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三)培华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经费;

(四)委托或合作项目经费;

(五)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六)其他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学院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年切块划拨,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合理使用。每个项目在财务处设一个账号和一个项目经费卡。项目负责人提取项目经费,需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三)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学院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厅局级各类基金项目实行1:1的项目配套经费支持;获得本省教育厅项目,可给予1:1.5的配套经费;特殊情况需要提高项目配套经费比例的须经院长批准。项目配套经费用于该项目研究活动所必需的费用支出,结项票据由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销。

(四)省级和厅局级正式立项的自筹项目,给予2000-3000元经费补贴。项目负责人提取补贴经费,需持上级正式立项批文并经分管院长签字。

(五)国家级、省级、 厅局级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科研管理费用。其余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项目结题后,对于被评为优秀的项目学院按规定给予20%的奖励,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使用。

(六)院级科研课题经费

1. 我院院级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费、课题资助费、结项鉴定费、奖励等,由学校划拨的专项科研经费中支付。

2. 每个课题经费使用分为两个阶段,启动经费按70%提取,其余30%结项时清算。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结项时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后报销。

(七)委托或合作项目经费

1. 委托或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到校后,专款专用,由科研处负责落实。学校从中提取10%的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取现金或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结项后,费用使用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2. 学校根据合作项目学术价值及经济效益情况,资助一定项目活动经费,资助额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5000元,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筹。

3. 对于委托或合作项目,各院系及各部门尽可能的提供方便和支持,有条件的可适当给予项目配套经费与奖励。

(八)学院批准设立的科研实体,可以资助开办费0.5万元。学院批准设立的重点科研基地,可以拨给建设费3-5万元。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

(一)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 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费、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印刷费、国内外学术会议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需的专业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

4. 科研协作费。

5. 劳务费。劳务费报销额度不超过总费用的60%。

6. 其它费用:项目检索查询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必要的通讯费等。

(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持经费卡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报科研处。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四、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