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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9-12-08    浏览次数:

  

 

附件 1:
西安培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培华院教发[2015]53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学校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过程各个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活动全过程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
三条教学督导的内容包括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督教是对教师教学全过程,特别是各主要教学环节(如备课、上课、辅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作业批改、毕业论文指导等)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评议;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多方位的督导, 通过听课、检查课堂笔记、作业、个别谈话、开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督管是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实施教学督导应坚持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各项督导活动的开展必须有利于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科学性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采集资料、诊断评估要有科学的程序、途径和方法,对各项指标的量值和权重应有明确的规定, 分析问题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三)以人为本原则:督导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相信、尊重并关爱师生,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督导与被督导之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力求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
(五)“督”“导”结合,重在指导原则:正确把握和处理“督”与“导” 的关系,“督”是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导”是解决问题、引向正确;应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工作。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由教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管理中心。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立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挂靠在教务管理中心教学督导组,行使对全校教学的监督和指导职能。每位督导专家原则上对应负责一个教学单位,组长负责协调组内分工,统筹校级督导活动。教务管理中心教学督导组负责全校的教学督导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各自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等方面进行督导,接受学校督导专家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对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和二级学院督导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等。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举行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第十条   教务管理中心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学校的教学过程实施全面督导,及时掌握教学第一线动态及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做好教学信息的收集、反馈和交流,履行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的职能。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召开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二)建立和落实干部教师听评课制度。组织督导专家和同行教师对课堂教学进行听课、评议,重点对新进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结合学生评教活动,形成对教师教学水平的客观评价结果,促进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三)完善和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对课程安排落实情况、授课教师遵守教学规范、学生到课率、课堂秩序、教学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主要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促进教风、学风建设。重点开展教学三查(期初、期中、期末)和节假日前后的教学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教案与教学日历、实习与实训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建立和落实考试巡视制度。重点针对各学期末集中考试、学期初集中补考,对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考试组织与安排、教师监考与学生应考、教学单位负责人巡考、集中阅卷等环节的巡视,促进考风建设;
(五)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与报告咨询制度。针对学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形成详实的调研咨询报告;参加教学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方案论证研讨、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等,为学校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六)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校教学督导专家组与二级学院督导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以校教学督导专家对口联系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等形式,对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走访、座谈、指导,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的经验与体会;
(七)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制度。及时将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为各种专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八)组织教学督导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督导工作等方面的研究,确保督导建议和措施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实际,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九)承担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校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文件,了解学校发展规划,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二)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计划,对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主要环节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和质量评价,并在预定时间内将检查结果及分析、评估意见、改进建议等提交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为全校教学工作提供监督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通过深入课堂听课和评课、与师生座谈,检查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学生作业或试卷,抽查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参与有关教学活动,对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督导,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着重考察任课教师的教学方法和课堂教学效果,测评标准要以案例教学、师生互动以及应用型课程改革的效果是否显著为主要内容。总结或推荐先进教学经验、优秀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五)参与学校的质量工程建设,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
(六)参与各项教学竞赛项目的评判工作;
(七)参与对口二级学院督导组的工作,对其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八)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研究探索督导工作的新思路, 改进教学督导的方法和形式,充实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
(九)承担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二条二级学院督导组的工作职责可参照第十一条校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
 
第四章教学督导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一)随机进入教室、实验(训)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源(包括:教案、授课计划、试卷、学生作业和学习笔记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四)查阅和调阅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档案、资料;
(五)有权对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出以下要求: 1.汇报有关情况;
2. 为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或资料等提供方便;
3. 参加有关会议或教学活动;
4. 协助召开有关座谈会、进行现场调查或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或有关测试活动等。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日常督导。综合督导范围涉及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及网络建设、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等各方面,督导的对象包括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各部门的工作;专项督导范围涉及教学过程的一个或几个主要环节,如实践教学工作检查、听课和评课工作等;日常督导范围主要是理论课和实验课的课堂教学秩序督查与反馈,旨在督促课堂教学环境和秩序不断优化。在教学督导中应做到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专项督导与日常督导相结合、校督导专家与院督导专家相结合。
第十五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程序:
(一)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安排,学校教务管理中心教学教学督导组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和改进意见;
(五)向教学督导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督导情况,提交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奖励或处理建议;经批准后可将督导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方式:
(一)听课评课: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议;
(二)访谈座谈: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与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单位领导进行个别访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
(三)问卷调查:设计量化的测评表、调查表,进行各种类型的调查问卷、测评;
(四)实地观察:深入教学单位,查询资料、实物、文件等;
(五)网上测评:以网上教学督导专栏、热线电话、邮箱、QQ 或微信为交流平台,广泛收集、汇总和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十七条被督导单位对教学督导工作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八条 督导结论是考核被督导单位或个人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被督导者应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学校相关教学督导部门。督导部门对被督导者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被督导者对督导意见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校教务管理中心教学督导组申诉或要求复查。
 
第六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专家组设总督学 1 人,组长 1 人,专兼
职督导若干人。总督学由校长聘任,聘期 3 年;校督导专家组组长和督导专家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聘任,聘期 1~2 年,期满可以续(解) 聘。
第二十二条 校聘教学督导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长期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工作或具有与学校专业相关的行业、工程背景,有较丰富的高校课堂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较高的教育科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有较强的实践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团队协作精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高尚的师德风范;
(五)具备高级职称,没有担任实质性管理职务;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6 岁。
二十三条二级学院督导成员由院系负责聘任,签订教师兼督导专家任务书,聘期可参照第二十一条校级督导专家的聘期。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督导组设组长 1 人,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教学督导员 3~8 人,其聘任条件可参照第二十二条校聘教学督导专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专家的考核每年年底进行,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凡考核不合格或身体条件不适合做督导工作的,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督导人员的工作考核与评价
(一)各教学单位对其督导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 考核合格者享受规定待遇,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予以解聘;
(二)教学督导组应将督导组队伍建设、督导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报送教务管理中心,作为评选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先进集体的必备资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校教学督导专家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学院督导组成员的报酬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对优秀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教学督导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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