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中心

西安培华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西安培华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训)室的安全管理,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上级有关实验室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积极组织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实验(训)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安全责任,对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训)室必须通过学院安全知识考核,获得实验(训)室安全准入资格,其它人员进入实验(训)室需经相关部门批准。非工作需要或未经许可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训)室。

第四条 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训)相关规章制度,听从实验(训)室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 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剧毒、有强腐蚀性物品进入实验(训)室。若工作确需上述相关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物品领用、保管、使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人保管、定点存放、有领用和使用记录。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第七条 严禁擅自扳动电闸、乱接电源线路、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烘箱、电炉、电烙铁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要有专人现场管理,用完立即切断电源。

第八条 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九条 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则,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个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实验(训)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实验(训)室的废气、废液、废渣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耗材、垃圾要分类存放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要在指定位置配备足量消防器材,并有明显标识,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随意搬动,要定期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实验(训)人员应掌握消防常识,能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工作结束离开实验(训)室前,必须切断电源、水源、气源、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开。门钥匙须专人管理,严禁转交他人或私配钥匙。节假日前实验(训)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若发生事故,实验(训)室管理人员应立即启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救治伤员,组织学生疏散撤离,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许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人身重大损伤等事故者,要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