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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1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管理,规范规划编制行为,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切实发挥规划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战略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发展规划是对未来发展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总体谋划与战略部署。发展规划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条 学校发展规划体系在功能上分为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形成以总体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其他发展规划为支撑的发展规划体系,加强各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同联动。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集思广益,坚持与时俱进、系统推进、多维评价、跟踪问效,引领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规划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一)学校理事长任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党委书记为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参与各专项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发展规划管理。

(三)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规划工作的总体推进落实与协调等工作。

(四)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工作小组,成立规划专家委员会,在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自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 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主要对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汇报规划制定、执行情况,及时与其他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沟通交流,指导、参与二级学院规划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主要对本单位规划负责,向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汇报规划制定、落实情况,与其他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规划开展情况。在保证与学校总体规划衔接的前提下,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色自主设定少量“特色指标”条款。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发布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统筹推进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规划应于规划周期起始年前6个月启动编制,专项规划同步启动,二级学院规划在总体规划审定后3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代表学校牵头编制总体发展规划,指导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负责编制各学院发展规划

第十条 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一)各发展规划工作组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要求,起草发展规划文本,广泛开展论证调研,形成发展规划讨论稿报学校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面向各部门、各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有关人士、校友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学校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论证研讨和合理性、科学性审查。学院发展规划需面向院内外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完善发展规划审议和发布程序。

(一)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教代会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理事会审定,报省教育厅。

(二)学校专项发展规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理事会审定。

(三)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后的各项规划应通过学校网、校务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颁布的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目标任务按年度、按部门分解与责任落实。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参照总体发展规划,以年度为单位,详细分解发展规划关键指标与重点建设任务,报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发展规划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目标任务分解、进度监控、数据采集的智能化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各学院将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纳入部门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四条 各规划牵头单位负责对发展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专项发展规划的实施由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负责,各二级学院发展规划的实施由各二级学院牵头负责。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分管领域和联系学院的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所涉及的内容。

(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未涉及,但及时动态调整,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中期和终期报告制度。

(一)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二级学院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执行报告、终期执行报告。

(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规划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执行报告、终期执行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议和理事会审定,根据需要发布和向省教育厅报告规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规划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应及时调整。

(一)发展关键指标已提前完成终期目标的,或年度完成目标超过预期的。

(二)国家和上级部门不再纳入考核范畴或不再推进的工作事项。

(三)因国际、国内发展形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等因素,影响学校发展的关键指标。

第十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修订,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有关单位就需要修订的内容,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划领导小组的建议形成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规划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规划的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评估分为自评阶段和学校评估阶段。

(一)自评阶段。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和二级学院,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开展自评估。撰写执行情况报告,对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落实举措、改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说明。

(二)学校评估阶段。评估组根据专项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维度

(一)定量指标。按照发展规划主要指标分解表测算完成比例,进行定量评估。

(二)定性指标。结合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规划,凝练年度亮点工程,进行定性分析。

(三)建立核心指标与普通指标差异化评估标准评估组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情况,评估最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成员组成: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战略发展委员会专家、校内外专家、师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运用评估结果。

(一)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各单位资源配置。

(二)学校将部门和二级学院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强化督查问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督查督办。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工作不及时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执行力,对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未完成发展规划指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给学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核心指标完成率低于60%的认定为重大工作失误,普通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认定为一般工作失误,分别对应不同的问责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展规划编制技术规范》《规划评估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提交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遇重大政策调整可即时启动修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