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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3  来源:   点击量:

西安培华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全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多出快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扩大学院的学术影响,学院决定实施科研成果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涉及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编辑类(丛书、教材)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受奖成果、专利技术或应用技术、比赛等奖励。

第三条各类科研奖励的对象限我院教职工(包括兼职教职工)。

第四条各类科研奖励项目以科研处登记备案为准,申报评奖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不予受理。

(一)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会议论文集奖励:作者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当年年底提交论文和专著、译著、会议论文集原件及封面、目录、正文的复印件;

(二)科研项目奖励:项目完成之后,提交本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以及项目结题报告、结项鉴定复印件;

(三)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文学艺术类、编辑类(教材、丛书)成果的奖励:作者(编者)在文学艺术作品、教材、丛书等成果发表或出版的当年年底,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公开出版物包括原书的封面、目录、扉页和版权页复印件);

(五)其他奖励(如实践性成果、专利或应用技术、比赛等):提交与该项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件;

(六)以上获奖成果均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获成果可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可按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有我校教师参加但未将我校列入获奖单位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学校对于多人参与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时,仅限于获得该项成果奖的第一作者或项目主持人。

第二章 奖励的成果范围及奖励经费标准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

一、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3000字以下减半)

(一)经SCI、 EI等四大期刊检索的论文,奖励1-2万元;

(二)在权威期刊发表一篇论文,奖励3000-6000元;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论文,奖励1000-2000元;

(四)在一般期刊发表一篇论文,奖励500元;

(五)在政府举办或政府批准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公开发表一篇论文,奖励3000元;国家级学术会议上的,一篇论文,奖励1000元;省级学术会议上的,一篇论文,奖励500元;

(六)上列第(二)、(三)、(四)发表的论文,凡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心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增加1000元;部分转载的每篇奖励增加500元;论点摘登的每篇奖励增加300元;《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论点摘登的每篇奖励200元。(此条不受字数限制)。

二、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3000字以下减半)

(一)收录到权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一篇论文,奖励500元;

(二)收录到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一篇论文,奖励300元;

(三)收录到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一篇论文,奖励100元。

第六条 学术专著、译著奖励

一、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600元;

二、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300元;

三、一般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200元;

四、译著参照相应出版社的学术专著奖励额减半。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学院按照实际到款项与学院的实际情况,给予1:1的经费配套支持,并给予该项目负责人实际到款额10%的奖励,给予该项目参与者实际到款额3%的奖励;结项材料评为优秀科研项目者,给予课题组20%的奖励。

二、获得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学院按照实际到款额与学院的实际情况,给予1:1的经费配套支持,并给予该项目负责人实际到款额10%的奖励,给予该项目参与者实际到款额5%的奖励。结项材料评为优秀科研项目者,给课题组20%的奖励。

三、 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包括代购设备款),学院按照实际到款项与学院的实际情况,给予该项目负责人实际到款额5%的奖励。结项材料评为优秀科研项目者,给我院课题组成员10%的奖励。

四、院级科研项目,学院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结项被评为优秀项目的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西安培华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编辑类的科研成果奖励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教材,主编奖励5000元,副主编奖励2000元,主要撰稿人奖励1000元(限2人);

(二)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大学教材,主编奖励2000元,副主编奖励600元,主要撰稿人奖励300元(限2人);

三)主管部门认定的一般大学教材,主编奖励1000元,副主编奖励300元,主要撰稿人奖励200元(限1人);

四)各级政府或省一级学会举办专题学术会议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主编奖励1000元,副主编奖励300元(限2人);

五)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丛书,主编奖励1000元,副主编奖励500元(限1人);

六)以上奖励的主编、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仅限于西安培华学院专职教职工。

第九条 文学艺术类成果奖励

一、文学作品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20万字以上以上奖励1000元,10万字以上奖励500元,2万字以上奖励200元,5千字以上奖,励100元;在省级及其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诗词、歌词作品,每首奖励100元;

二、艺术作品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艺术作品每幅(件)奖励1000元;省级刊物发表艺术作品每幅(件)奖励300元。本院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奖,可以按照科研成果的类别、等级,给予指导教师30%额度的奖励。

第十条受奖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

一、凡获得国家级、省(部)、地市级政府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等成果奖励者,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国家级:一等奖,30000元/项;二等奖,20000元/项;三等奖,10000元/项;四等奖,5000元/项;优秀奖,2000元/项;

(二)获省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6000元/项;二等奖,4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优秀奖,800元/项;

(三)获教育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四等奖,600元/项;优秀奖,300元/项;

(四)获政府厅局级学术成果奖:一等奖,1000元/项;二等奖,5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

二、艺术创作与表演比赛奖励(上级已给予物质奖励的学院不再奖励;仅给予荣誉奖的,学院可以适当奖励)

(一)国家级一等奖, 5000元/次;二等奖, 3000元/次;三等奖, 1000元/次;优秀奖, 500元/次;

(二)省级一等奖, 2000元/次;二等奖, 1000元/次;三等奖, 500元/次;优秀奖, 200元/次;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竞赛奖、技能比赛奖可比照艺术创作与表演的奖励标准执行,指导教师按同等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应用技术成果奖励

一、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

二、成果转化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10万以下,每项成果按经济效益的10%奖励;经济效益超过10万元部分,可按5%奖励;经济效益超过500万元部分,可按3%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励

(一)创建名牌专业奖。经专家组评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发文认可,授予国家级名牌专业称谓的奖给所在院系5万元, 奖给主要负责人8000元;获得省级名牌专业的奖给所在院系2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3000元。

(二) 创立精品课程奖。 申报省级精品课程获得成功者,每门精品课奖给院系(部)5000元, 精品课负责人2000元; 院级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奖给院系(部)3000元,精品课负责人1000元。

第三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奖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成果产出当年12月1日至12月底当事人提出奖励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经院系(部、中心)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并予以公示一周,报院长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到财务处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自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公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投诉,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理由,提出有关事实依据,写明其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投诉不受投诉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且予以公布,并作必要处罚。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批准,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科研处。此前以我院(含院系、部、处室)名义所颁布的同类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二○○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