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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科研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2-10-1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科研工作在学院发展中基础作用和创新作用,大力促进我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继续提升学院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发扬实事求是的治学风格,以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主题,体现我院的办学特色,争取多出成果,出精品成果,推动“名人、名师、名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①加强有关基础理论研究和深入探讨,不断提高教研人员的理论功底和学者素质;②围绕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在回答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上下功夫,努力为党政机关决策服务;③从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搞好教学改革研究和教材建设,努力为提高教学水平服务;④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深入开展各种调研活动,努力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行教学、科研、咨询一体化,是学院的办学特色。科研工作是搞好教学和咨询工作的基础,体现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教研人员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及时应用到教学、管理决策服务中去,转化为实现教学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章 科研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学院要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与年度科研计划。中长期科研规划(每个五年计划的科研规划)的内容包括:学科建设及其发展方向、重点研究领域和项目、科研工作战略措施等;年度计划主要提出年度科研课题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指标、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

第六条 规划和计划制定,要从实际出发,面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抓住热点、焦点问题,选准课题,分层次、有重点地安排科研工作任务。要及时了解专业科研人员研究活动现状及进一步打算、要求和意向,组织他们及早动手,有准备、有选择地申报国家和省(部)级课题,有的放矢地推进科研工作。要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主动承担委托项目研究,或与其合作进行课题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提交阶段研究成果。凡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如无正当理由,将根据“协议书”规定予以处理。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的,应及时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可适当修改科研计划。

第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创造条件,培养和遴选优势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并进行重点扶持。制定科研规划和计划,应对重点学科和研究方向在课题立项、科研经费、出版资助、学术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章 科研人员和组织

第九条 科研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并积极从事各种科研活动的各类工作人员,其中现任教师和中级以上职称岗位的人员是科研工作的骨干,应积极承担并完成一定科研任务。

第十条 院(系)部、教研室是基本的教学科研组织。院(系)部、教研室要经常组织教学人员开展科研攻关、进行学科建设,做好培养学术带头人工作。各院(系)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科研工作,并可根据需要配备一名专兼职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要具体负责科研任务的规划和落实。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科研实体)是集科研及对外服务为一体的科研组织。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一些相对稳定、确有特色的科研机构(科研实体)。科研实体可以对外挂牌,承担相应的科研、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课题组是申报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具体组织,课题组由负责人和参加成员组成。根据课题立项的“申请书”要求,课题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课题任务,在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并结清课题费用后,即可结束。

第十三条 学报、图书馆除了要为院(系)部、教研室、科研实体和课题组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提供必要的服务外,还应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自身的科研活动。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或课题组经过认真调研撰写的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各种研究材料。主要包括:

①正式出版的著作;

②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③经正式入选并在国际、全国、区域、全省有关学术会议、论坛上进行交流的学术论文;

④在学院立项且通过评审、鉴定的课题研究报告;

⑤由立项单位组织批准,通过评审、鉴定的科研报告和调查报告;

⑥被省市委、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决策中采用,有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采用机关提供证明的材料;

⑦被大中型企业在经营管理或生产中采用有显著经济效益,企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的咨询报告;

⑧经国家技术监理部门正式发布的技术专利;

⑨经技术合同主管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确有成效,并有应用单位证明的技术成果;

⑩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创新价值的教学方法研究、教学案例、精品课程等;在我院年度学术研讨会征文中,经评审获得正式入选的论文。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对自己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各种成果都要实事求是,资料翔实,论据可靠,具有一定创新观点或独立见解,不得弄虚作假或抄袭他人成果。学院对科研成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认真作好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统计、归档、奖励、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凡需要学院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由课题组负责人或作者(合作须由第一作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将全套资料于鉴定前30日报送科研处,经初审后提交学院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和科研成果全套资料归入学院科技档案,并作为专业人员业绩考核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科研项目及管理

第十七条 我院科研实行“五级项目、两级管理”制度。五级项目包括国家项目、省(部)级项目、校级项目、院系(部)项目、委托或合作项目,两级管理即指校级管理、院系(部)管理。国家和省(部)级项目依据国家和省级规划部门批准设立,校级项目按学院规定程序设立,皆由学院和院系(部)两级共同管理;其它项目分别经设立单位确定,由院系(部)予以管理。各种项目都应纳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与管理之中。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教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和省(部)级课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需要完成的工作,经学院评审批准申报的项目,其申报所需费用统一在学院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具体承担。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由科研处会同课题申报人所在部门,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因故不能如期完成,应及时报告批准单位。属于个人责任造成不能结项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须在质量、字数、成果形式等方面达到《申请书》要求的标准。课题完成后应及时向科研处递交《课题成果报告书》,经验收、鉴定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经费。对院级研究成果的评价和鉴定,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及单位应配合科研处做好对所在单位承担国家、省(部)级课题项目的管理,同时应抓好院级课题、院系(部)课题、及各种委托、合作课题项目的管理,保障课题研究的进度、阶段成果及成果质量。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领导学术活动、课题立项评审和进行学术成果评价的权威机构。其职责是:①审议学院科研规划和学术活动计划;②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和推荐;③审议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④就科研工作开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3-15名专家学者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学术成果多、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担任教授(正高职称)职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个别学术成果特别突出、年富力强的副高职人员,经推荐也可以担任委员,但人数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全院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中推荐产生。首先由各单位按条件提名,科研处在汇总各单位提名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和副主任2人,主任一般应由院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任职期满,应及时换届。在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正式产生之前,上一届的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级院(系)、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其委员任职条件参照院学术委员执行。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做好本院(系)、部的科研工作。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业学科组,承担学术委员会完成的专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在决定事项时,一般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半数票为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科研处指办理,科研处长兼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章 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是指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科研成果包含的必要劳动量。科研工作量是客观、真实反映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业绩的可靠依据,是教师、科研人员职务晋升、业务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业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采用量化打分的办法计量。得分标准依据科研项目档次、科研经费数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学术价值、获奖等级、集体项目中个人贡献大小等确定(计分办法另行制定),力求公正评价每个专业人员科研工作的业绩和贡献。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量和考核由各院(系)部、专业处、室、馆具体实施。教师和各类专业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供当年完成科研工作的翔实资料,经本部门核实打分后报送科研处复核,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科研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

第八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类文字材料、照片、录相带、录音带、磁盘、光盘等。

第三十一条 我院专业人员和科研工作管理部门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资料,均须存入科研档案。具体包括:①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为科研成果的院内职工的各种成果;②具有保存价值的与科研有关的照片、音像制品(包括在中央、省市电台、电视台播发的理论稿件);③受到国家、省市级、学院学术奖励的资料及证书,外界发表的评论文章复印件等;④学院关于科研方面的文件资料等;⑤学院主办的刊物(学报、校刊、简报)样本。学院依法维护作者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研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同时加入中国教育科技网、政府网和学院的校园网。学院各类科研人员的人简况、个人学术成果等都应输入科研数据库,实现科研档案管理、存储、查阅、比较、分析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同时便于调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网上资料。

第三十三条 科研资料归档原则上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科研人员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研处存档。同时在每次重大科研活动(项目申报、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立项、院级课题确定、成果评奖,学术研讨会)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收集存档,并将归档资料输入计算机存储,实行双轨制管理。原件材料不足的,可提供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科研处确定专人管理科研档案,对归档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造册,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装订成卷,做到准确、可靠、完整、无错漏,便于检索、查找和使用。查阅非本人的科研档案, 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同意;如需外借,须经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九章 科研评奖

第三十五条 科研评奖是对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激励活动。凡我院教学科研工作人员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都有权按规定申报学院设立的相应奖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科研评奖设以下四种奖项:

①优秀科研成果奖,是对著作、论文、教材、调研报告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科研成果的奖励。通常分为一、二、三等奖。

②科研贡献奖是对在科研领域取得高质量优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一是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包括三等奖)奖励者;二是在全国著名报刊发表文章者。

③优秀科研人员奖是对长期坚持科研,获得大量科研成果,其中有2项以上达到较高专业水平人员的奖励。

④科研组织奖是对在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学院科研评奖每1年举行一次。获奖者将颁发给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在学院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中,凡在校外已获得较高级别学术奖励的,一般不再参加;如果在校外仅获荣誉奖的,可以在校内申报评奖。每个作者次只能选择最优秀的1—2项成果申报评奖;与校外作者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只评本校作者实际撰写部分;集体成果参加评奖,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三十八条 学院评奖的基本程序:①本人或课题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成果及有关材料;②以二级(院)系部为单位进行初评,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推荐;③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学科评审组,推荐优秀成果,且提出等级建议;④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评审组对每项成果审议的汇报,在进行复议的基础上,对各种奖项和等级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科研工作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科研评奖要评出水平、评出方向。申报者必须实事求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确定等级将采取“好中评优,优中取强,强中拔尖”的办法,严格按照标准,客观公正,不徇私情,确保评奖质量。

第十章 科研经费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应包括预算内经费和预算外经费两个部分。预算内经费主要是学院事业费中列支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外经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②承担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专项研究经费;③各类国际合作项目经费;④各类委托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与我院签订科研协作合同的拨款;⑤社会捐助、集资所形成的学院科研奖励基金。

第四十一条 预算内经费由学院按年度在经费预算中予以安排。预算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院级课题资助费和评审费、国家和省(部)级立项课题配套补助经费、年度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申报费、科研评奖费、专项调研活动费、科研交流费、科研管理费、科研网站及数据库建设费等。科研处应在每年初提出科研预算报告表供财务处编入全院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科研处自身的办公经费不包括在科研经费之中。

第四十二条 预算内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计划专款专用。科研处应作出分项目开支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五千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经院长审批。然后再由财务处按预算要求核准报销。预算外经费的使用,按有关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和基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除集中支配使用的科研经费外,二级各院(系)、部的教研经费预算中,应安排一定科研活动经费,由二级院(系)、部自主使用。

第十一章 科研实体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各教研部等学术部门或教研人员申请成立科研实体或与院外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地方政府或个人,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教学、科研、生产(或工作)联合体或者合办研究机构、科研实体。建立科研联合体的双方应对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条件保障、经费来源、领导方式、合办期限进行充分协商,并签定协议或合同书。经学院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学院应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持和经费资助。科研机构可在机构名称前冠以学院名称(如 “西安培华学院××研究所”)。并可在校内外依法开展科研及咨询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为了集中力量开展重大学术研究活动,做好对省市政府级有关部门的决策咨询服务,承担社会委托项目的研究,在充分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实行院内外结合,重点组建一个或多个相对稳定、确有特色、精干高效的研究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登记,公开参与社会有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教师和各类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组建与自己从事专业相近的兼职研究机构,自筹资金、自选项目开展研究,广泛开展科研咨询和有偿服务。各类专业人员从事兼职研究活动应以做好院内本职工作为前提,正确处理好本职与兼职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科研实体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研究机构正式组建后其负责人应和科研处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各研究机构自主发展,自负盈亏。学院可视情况对某些重点研究机构提供适当的活动场所和人力、经费扶持,研究机构有创收能力的,应向学院上交一定管理费。

第十二章 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范围:

①组织院内的各层次、各类型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②参加国内外、省内外与本专业对口的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学术研讨会和学术年会;

③参加几个单位组织的联合调查组、联合考察组并深入实际进行调研活动;

④参加国内外、省内外重大项目的联合攻关活动;

⑤参加几个学院、学术团体组织的统编教材、协编教材、教学大纲的讨论和编撰工作;

⑥相互交流学报或进行学报编辑研讨活动;

⑦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十九条 教研人员兼任社会学术团体的职务,是学院学术地位与水平的反映,学院支持,并提供从事相关学术活动的方便条件和必要的费用,以提高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凡担任学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职务的教研人员应填表报科研处备案,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告。

第五十条 学院每年召开1—2次学术研讨会,专题讨论某一方面的学术问题。同时提倡鼓励各院(系)部、科研实体推荐和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作学术报告,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学院内各院(系)部、科研实体发起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研讨班,应事前向科研处并主管院长报告。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学术会议,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教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的正式通知和论文入选通知,经所在部门同意。属于科研经费报销者,由科研处长签字后,报院长批准。参加学术活动回院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全体教师汇报会议主要内容,学术资源信息共享,同时将汇报提纲和会议资料存所在单位使用,年终可上交科研处登记编目,存档保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